“点少”储户钱银行被判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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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6日10:50 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 |||||||||
本报10月5日讯市民李某到银行存款时,营业员把存款的一部分拿到一旁清点后,告知顾客少了1800元,还查出1张假币。李某认为银行营业员违反了存款应当面点清的规定,随即对银行提出起诉。近日,市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银行支付李先生1900元。 今年9月份,李先生在中山路某银行青岛分行存款46万元时,3号窗口的营业员接过钱后,开始当面点数。这过程中,柜台内一位男职员走到正在数钱的工作人员旁边将其正在
李先生认为,根据银行规定钱款应该当面点清公示,银行职员未将钱当面点清,还将存款私自拿到缺少监控设施的其他柜台清点。为此,李先生将该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退还自己的19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2000元。 法庭上,银行拿出自己的监控录像,称在受理李先生存款的过程中,李先生存款的3号窗口始终在监控中,所以不存在换币可能。李先生所说的拿走存款的男士是银行工作人员,他从3号窗口桌上拿了其中20捆面值为百元的存款到1号窗口附近帮助清点。 市南法院经审理查明,在银行那位男士清点钱款时李先生确实不在1号窗口,而男营业员拿走20捆存款清点的1号窗口也不在监视范围内。 法院认为,货币的交付行为应该遵循当面点清的常规,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存款程序不能自证清白。对此市南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李先生要求退还1900元的要求。(栾磊乔青)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