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炒房 41次挪用公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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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6日10:55 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 |||||||||
本报10月5日讯(记者孙震)在10个月的时间里,刚过20岁的某公司出纳田某每周都从公司里“借”出6000元,并将总额24.6万余元的公款用于炒房。到去年11月案发时,田某把房子卖掉“还”了公款,自己还“盈余”4万余元。不过,他的“借钱”行为已经构成挪用资金罪,近日,田某被市北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3年。 据介绍,20岁刚出头的田某是本市某公司的出纳员。2003年初,田某听了几名朋友
去年11月,公司发觉账目有问题,听到风声的田某匆忙卖掉了买到的房子,并投案自首。颇具讽刺意味的是,田某这次炒房收益不低,退赔24.6万余元赃款后,自己还“盈余”了4万余元。 市北法院审理后认为,田某的行为构成了挪用资金罪。最终判处田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3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