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要缴利息税 数额为利息总额的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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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7日09:34 检察日报 | |||||||||
本报讯(钱军 邵伯新) 民间借贷需不需要缴纳利息税,江苏省海安县法院日前审结的一起债务纠纷案,对这一问题作出了认定。 王力(化名)是一家开发公司的经理。2001年,他以公司名义向朋友李强(化名)借了一笔数目不小的钱,约定借期为两年,利率按银行贷款的3倍计算。2003年,借款到期,经核算李强应得利息30万元。但王力却提出,开发公司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
海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强借钱给被告开发公司,虽是民间借贷关系,但也从开发公司处取得了利息,依法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数额为利息总额的20%,遂判令开发公司给付李强利息24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