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主被指网络性骚扰 数万网民网上激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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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8日00:13 生活新报 | |||||||||
昨日,本报独家披露“云之南”论坛一版主被指“网络性骚扰”的事件后,该报道犹如一颗重磅炸弹,在广大读者和众多网民中引发了激烈的大讨论。在转载本报报道的新浪等上百家新闻网站及中文论坛上,点击阅读和纷纷发表意见的网名至少达到了数万之众。云南信息港“云之南”社区管理员昨日就此向本报记者表态称:他认为深陷在这次“网络性骚扰”风波中的当事双方其实都是受害人,建议他们都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解决。
昨日众多网友激论的过程中,出现了四派不同的声音,除分别认为构成或不构成性骚扰之外,主要还有两种看法,一是认为此类情况在论坛上比比皆是,如果这样就要被追究性骚扰的责任,那很多网名都不敢再上论坛了。另一种则自称受害的女网友其实只是在自我炒作。以上四方面的声音此起彼伏,已经上升到了相互漫骂的程度。 “云之南”社区管理员杨江帆说,此次“性骚扰风波”原本只是发生在本土论坛上的一件“小事”,能在全国各大新闻网站和中文论坛上造成如此声势,他实在始料未及。“如果女方坚持认为此事确实构成了性骚扰,云南信息港是没有权力作出判定的,如果她要为此提出民事诉讼,我们愿意在公安机关的要求下为其配合取证。同时,我们觉得,网友之间除了应该互相尊重,也可以多一些理解和宽容,如果二位网友能在网上握手言和,更加符合‘我中有你、你中有我’的互联网精神。” 针对部分网友认为涉嫌性骚扰的斑主“龙在江湖”已经“不再适合”担任斑主的观点,杨江帆表示在事情有最终定论前,不会撤消其版主职务。 对话专家:就网络性骚扰展开审判实验不无裨益 针对这起“网络性骚扰风波”中的种种法律问题,记者昨日走访了云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年近七旬的陈治国教授。陈教授认为,该案如果起诉,法院和法律本身都将面临许多尴尬,但如果就此展开一次“审判实验”和审判探讨,是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的。 1、发生在网络上的性骚扰,其影响更甚 记者:在这次网络性骚扰事件中,我们看到其中一方确实对另一方使用了一些挑逗或性暗示的语言,这是否能构成性骚扰呢? 陈治国: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只是语言上存在一些挑逗或暗示,并未达到让对方感到不愉快乃至被激怒,是不应该视为性骚扰的。但是,一旦对方表示不能接受,其正常生活和社会评价也因此受到了影响,并要求停止这种行为和道歉,此人仍然变本加厉继续骚扰,那么,性骚扰的事实无疑就是成立的。 记者:这些内容是针对某一个网友,出现在网络世界里,与在现实中说出这些内容相比,其定性有差别吗? 陈治国:只要它所针对的是一个特定的女性网友,不管是在现实中还是在网络上,其定性都没有什么差别。实际上,发生在网络上的这种骚扰行为,其不良影响比在现实中流传得必然更广。 2、网络管理者有义务配合受害方的维权行动。 记者:我们知道,任何一个网络世界中的角色都是虚拟的,那么,这个角色如何才能与现实中的人一一对应,也就是说,如何找到实施骚扰的那个确切的人?换句话说,在对其相关责任进行追究时,我们应该通过一些怎样的程序来明确责任主体? 陈治国:是的,网络世界都是虚拟的,但任何一个虚拟角色后面都是一个真实的人。在骚扰确实已经形式的前提下,确定这个责任主体时首先必须将发表有骚扰内容的页面进行固定、取证,具体的做法就是对该页面进行公证。公证后,通过该网络所有者和管理者提供的响应资料,就可以找到以网络工具来实施骚扰的那个人了。一旦发生纠纷,网络所有者和管理者有义务配合受害方的维权行动。 记者:新《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对性骚扰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这种规定是否可以包括了发生在网络虚拟世界中的性骚扰,也就是说,是否可以据此来对"网络性骚扰"进行处理? 陈治国:该法实际上并未明确什么才是性骚扰,,但其中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相关单位和机关投诉。”发生在网络世界中的性骚扰同时适用这条。 3、就该网络性骚扰进行“审判实验”很有意义 记者:那么,受到性骚扰的一方可以采取一些什么样的途径来维权? 陈治国:根据以上规定,可以向网络所有者和管理者、文化行政管理机关(如文化局)及公安机关投诉,要求处理。当然,也可以直接起诉,请求判决对方停止对自己的骚扰行为。 记者:但就现行法规体系而言,诉讼是否面临很多尴尬? 陈治国:在具体的诉讼程序操作上,确实存在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必须确定之后才能有胜诉可能。比如,新《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的性骚扰的受害人只有女性,没有男性,因此,首先必须在网络管理者的配合下,在法律上确认实施骚扰者确实为男性,而被骚扰者确实为女性;其次,还必须通过一些取证工作,证明在实施性骚扰那一刻时,正在使用和控制那个特定网名的就是受害方所认定的那名男性,因为,不能排除是好几个人在使用、也不能排除是别人盗用这个网名在实施骚扰。针对网络上的各种侵权和安全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下发过一个《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如果已经造成到较为严重的后果甚至达到犯罪程度,则应分别按照《治安管理 处罚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一个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犯罪案件的司法解释来处理。但总的来说,这些规定都还不够明晰,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审判机关往往比较难办。但我个人认为,如果这起网络性骚扰案真起诉了,法院就此展开一次“审判实验”和审判探讨是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的。(首席记者温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