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缓刑期内又盗窃被判徒刑十个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8日09:01 每日新报

  张敬李国惠张松刘瑞亭

  新报讯【记者张敬见习记者李国惠通讯员张松刘瑞亭】本市一男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盗窃电动自行车,日前,被天津铁路运输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家住本市南开区的刘某是本市某纺织配件厂的汽车司机。今年 7月23日上午10时,刘某驾驶本单位一辆小型客车到铁路某货运站托运货物后,趁无人之机,将存放在站内自行车棚里一辆价值人民币1100元的电动车搬上自己驾驶的汽车内,运回住处藏匿。

  经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并适用缓刑。此次是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法院依法撤销缓刑的决定,数罪并罚后做出了如上判决,

电动自行车也已返还给失主。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