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内又盗窃被判徒刑十个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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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8日09:01 每日新报 | |||||||||
张敬李国惠张松刘瑞亭 新报讯【记者张敬见习记者李国惠通讯员张松刘瑞亭】本市一男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盗窃电动自行车,日前,被天津铁路运输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家住本市南开区的刘某是本市某纺织配件厂的汽车司机。今年 7月23日上午10时,刘某驾驶本单位一辆小型客车到铁路某货运站托运货物后,趁无人之机,将存放在站内自行车棚里一辆价值人民币1100元的电动车搬上自己驾驶的汽车内,运回住处藏匿。 经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并适用缓刑。此次是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法院依法撤销缓刑的决定,数罪并罚后做出了如上判决,电动自行车也已返还给失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