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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海捞针要回115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8日09:43 东方网-劳动报

  光明律师事务所的俞建国律师在替某资产管理公司的对手打赢官司后,颇受该公司的赏识,转而受聘担任了他们的法律顾问,替他们清理到期的债权。

  B厂因经营不善,没有通过工商局的年检,最后被吊销了营业执照。可是B厂还欠着管理公司323万元本金及其利息,这么大一笔债B厂还能偿还吗?俞律师在检查了当年的借款合同后,对打赢官司抱有必胜的信心。但是他担心的是案件的执行问题。

  俞律师在仔细研究了B厂的材料后,把B厂以及为它提供担保的G公司,还有一搪瓷厂一起列为被告告上了法庭。搪瓷厂从表面上看起来,和借款没有任何的关系,但俞律师在调查B厂的资产时发现,B厂的相当于115万元价值的资产,在当年被其上级单位--G公司无偿地调拨给了搪瓷厂,搪瓷厂就是靠这笔钱注册设立的,然而B厂并不是搪瓷厂的股东。法律上讲究权利与义务对等,据此,俞律师认为搪瓷厂也应该为B厂的债务承担责任。

  法庭上,搪瓷厂认为自己在设立前没有主体资格,应由拨款者G公司就无偿调拨和处分财产的行为承担责任。俞律师认为,B厂的资产无偿调拨给搪瓷厂后,造成的后果是使B厂的偿债能力下降了,搪瓷厂应该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法院最后采纳了俞律师的观点,判决B厂偿还323万元本金及利息,G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搪瓷厂应在无偿接受B厂资产115万元的范围内偿还债务。

  一审判决后,搪瓷厂不服,提起了上诉,要求撤消原判决中有关其应承担责任的条款,改判其不承担还款的责任。虽然对方上诉了,但俞律师对案件还是充满了必胜的信心。在此案件前,俞律师曾经打赢了一个相类似的案件。某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了一破产的机械厂的土地,并由其母公司将原企业分立为两个企业。在对机械厂债务的诉讼中,当时法院内的争议很大,一种观点认为在破产企业中资产转移,一般不去追索,并且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受让资产人应承担责任。但主审该案的法官,对公司法颇有研究,他认为俞律师提出的应将资产调拨人、受让人作为共同被告并承担责任的观点有一定的理由,经请示上级法院,最后得到了支持。

  果然不出所料,在经过二审后,法院认为上诉人(搪瓷厂)从本案借款人(B厂)处取得的财产,属涉案借款合同借款人所有,由被上诉人(G公司)作为主管部门无偿调拨上诉人。鉴于借款人系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上诉人这一调拨行为显然是对B厂独立财产权的侵害,属无权处分。因此上诉人取得被调拨资产的所有权,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在取得的调拨财产范围内,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上诉人认为其不是调拨行为的实施者,故不应承担责任的观点,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记者吴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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