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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原乳”15日起须明示“身份”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8日09:55 江南晚报

  本报讯被一些乳品企业当作纯鲜牛奶、酸牛奶销售的“复原乳”(用奶粉还原的液态奶),自本月15日起被打回原形,包装上必须标注“复原乳”字样和“复原乳”所占原料比例。记者昨日从市食品监督部门获悉,最近紧急召开的全市乳制品生产企业工作会议明确,凡未经备案者将不得生产液态奶。

  按规定,自10月15日起,“复原乳”与产品名称应标注在包装容器的同一主要展示版
面;标注的“复原乳”字样必须醒目,其字号不小于产品名称的字号,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版面高度的五分之一。食品监督部门将对各生产企业乳粉的进口数量、进货数量、质量、产地及生产企业,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液态奶的投产时间和生产周期、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的液态奶的产量和销售区域,及每个品种每批液态奶成品中复原乳所占比例等信息进行审查备案。据悉,10月15日前生产但未标注“复原乳”的奶制品,允许销售至2006年1月15日。此外,质监和工商等部门从15日至30日将对全市液态奶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年底全市还将对液态奶的销售、备案情况作抽检,对经检测为不合格或不符合生产标准的液态奶酌情予以曝光。(陆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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