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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期不悔改 贩毒品再被抓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8日10:25 大众网-鲁中晨报

  本报淄博10月7日讯(实习生 潇婧 通讯员 徐志东)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3年6个月,在执行2年6个月后,因表现良好而被假释。重获自由后,28岁的梁某不但不珍惜,反而又做起了贩毒的买卖。9月27日,张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系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并对其实行数罪并罚。驳回对梁某予以假释的刑事裁定,判处梁某有期徒刑2年,加上原判余刑4个月,决定执行2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因为吃饭时与他人发生争执而将对方打伤,2001年4月12日,梁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2003年11月11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4年10月11日)。重获自由的梁某并没有像他在狱里表现得那样,出来重新做人悔过自新,而是将目光投向某些娱乐场所,偷偷贩卖起了摇头丸。

  经审理查明,2004年初至2004年4月间,梁某多次从一名叫“小建”的人那里购买摇头丸后,在某饭店、张店西六路一家娱乐中心等地向罗某、张某等人贩卖摇头丸30余粒,从中牟利。

  2004年12月26日晚,梁某从另一男子处购买4粒半摇头丸(单粒重0.35克),窜至张店某中学附近欲再次贩卖时被公安人员抓获。经鉴定,从摇头丸中检出N甲基—3,4—亚甲二氧安非他在明成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梁某系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对其实行数罪并罚。驳回对被告人予以假释的刑事裁定,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2年,加上原判余刑4个月,决定执行2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A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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