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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小孩溺死 浙江一村委疏于管理被判赔5万余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8日14:24 温州新闻网

  小孩溺死村中水池,村委会疏于管理被判赔偿53710元

  据新华社电近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湖州市善琏镇姚家村村民委员会一次性赔偿溺死村中水池的小男孩的父母53710元。

  今年7月23日,家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善琏镇姚家村的赵某、蔡某夫妇10岁的儿子
小亮在村中农田机埠水池洗澡时,不慎溺水而亡。农田机埠水池是姚家村村委会所有,但是村委会没有在水池边设立警示标志,也没有设置任何防护装置。小亮死后,姚家村村委会也未对赵某与蔡某夫妇支付任何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此次不幸事件的发生,死者小亮、他的父母和村委会三方均负有一定责任。而姚家村村委会作为农田机埠水池的所有者和管理者,疏于管理,缺少对排水设施的监管和疏通,有疏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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