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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怒告开发商获赔三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9日03:06 舜网-济南时报

  时报10月8日讯(记者 刘云 通讯员王效锋 傅道津)房屋阳台多次维修后仍然漏水,我市一市民拿着与开发公司签订的一纸合同告赢了开发公司,获赔30000元。

  2002年12月30日,市民纪某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购买了商品房,但入住后发现,房屋东阳台底部每逢雨天即漏水,经几次维修后,问题仍未解决。2003年11月11日,开发公司下属的客户服务中心与纪某签署了一份关于处理漏水问题的“处理意见”:“此次维
修后,如此区域继续漏水,我开发公司赔偿业主30000元,并继续维修。如果再次漏水给业主全额退款(含维修费用)退房,一次性补偿精神损失费50000元。”

  2003年12月3日,纪某房屋东阳台维修完毕。2004年7月1日,该房屋东阳台底部窗子又开始漏水。同年9月14日,该房东部阳台底部渗漏水。2005年4月5日,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宋某证明,该房屋东阳台渗水已经修过数次,但仍未彻底解决。

  由于阳台漏水问题无法彻底解决,纪某遂要求开发商兑现承诺,赔偿30000元,但开发商只给维修,拒不履行赔偿承诺,纪某无奈只好诉诸法律。

  在法庭上,开发商认为,原告要求30000元的损害赔偿金太高了,请求法院按实际损失调低赔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处理意见”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最后,法院判决开发商履行赔偿30000元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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