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带犬进入公共场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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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9日05:3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本报讯(记者李罡)昨日,重庆市公安局和市政委员会联合发出通告:从今天起到2006年3月31日,严禁携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违者批评教育,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通告明确指出,为防止狂犬病发生,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公共秩序,严禁携带犬(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市尝商场(店)、饭店、餐厅、医院、学校、展览馆、博物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尝候车室、候机室
链,并由成年人牵行。犬只所产生的粪便,携犬人必须立即清除;未及时清除的,对犬主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峰会期间从 重处罚。养犬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犬主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犬主不服从纠正和处罚,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视其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