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公房出租一波三起违法倒卖终受惩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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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9日08:49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郑州10月9日消息 (记者辛如记 通讯员李银辉) 近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租赁合同纠纷案,案情虽不复杂但曲折离奇,一波三起。涉案当事人无视法律,私自“转卖”房产,法院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不同处理。 2001年1月1日,原告某房管局与被告杨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原告方位于郑州市秦岭路5号院住房一套。杨某租房后随即将房屋转让给张某使用,张某每月通过杨某将房租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杨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合同签订后,杨某称经原告同意将房屋转给张某使用的说话没有证据支持,不予认定。杨某擅自将自己承租的房屋转给他人,并参与此公房倒卖行为,主观恶意深,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系列法律后果和违约责任,并继续履行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的义务,直至法律确认将该房屋归还原告为止。被告李某盲目相信房产中介和房本钥匙持有者,对所要购买的房屋未作深入了解,虽有过错但已为此付出了代价,作为该房屋的善意取得者亦支付了一定费用,其余张某之间的买卖关系不能合法成立,与原告所素质房屋租赁亦非同一民事法律关系,故应另案处理。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令被告杨某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房租,并继续履行双方合同约定的每月向原告缴纳房租的义务。案件受理费由杨某完全负担。 本案中无视法律将其居住的既无产权有无合法使用权的房屋倒卖的张某虽然未能牵扯在内,但其行为已构成诈骗,而且此诈骗行为也跟房地产中介公司及杨某的介绍、参与难脱干系,相信等待他们的,必将是刑法的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