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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树不慎致人死亡 合伙人各担其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9日21:41 桂龙新闻网-南宁日报

  大新讯 大新县雷平镇怀仁村2004年4月发生一起因砍树不慎致人死亡案件,近日该案经该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依法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怀仁村阮某的房屋后面有一棵高大的木棉树,树主是阮某的亲戚。2004年5月,黄某等四人与阮某协商,约定由阮某出面与树主议价,五人共同买下该树后砍伐出售,盈利五人均分。后阮某按约定与树主议价,以1100元价格和砍伐出售后再付款的方式买下
该树。同年5月30日,黄某等四人到阮某家共同砍伐该树。五人先将三条绳子绑到木棉树上端,设定树木倒向,后开始砍伐,由黄某用电锯锯木棉树根部,其余四人拉绳子。至树木即将被锯倒时,由于刮风,树木摇晃,四人未能控制树木倒向,于是,阮某叫其妻子苏某及本屯亲戚六人来帮忙拉树,树木最终朝人群倒下,众人纷纷躲避,但苏某躲避不及时,被树枝压中头部,当场死亡。事发后,大新县公安局立为刑事案件侦查,后因大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阮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大新县公安局遂于2005年6月29日撤销此案。因赔偿问题,阮某多次与黄某等四人协商,但黄某等四人只给付阮某5000元。于是,今年7月13日,阮某和家人以黄某等四人为被告诉至大新县人民法院,要求四被告赔偿经济损失64709.48元。

  大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原告阮某与四被告合伙砍伐高大树木,在砍伐过程中,阮某与四被告未采取安全有效措施,导致苏某死亡,这是五人过失行为造成的。五人合伙购买、砍伐该木棉树,约定所得盈利均分,所以在这次合伙生意中,五人的权利义务是同等的,而且砍伐高大树木属高度危险作业,五人应当共担风险。由于苏某属于帮工,帮助四被告与阮某拉树,虽然是阮某去请人来帮忙,但四被告当时并没有表示拒绝,因此,根据有关法律,四被告与原告阮某依法应承担同等责任。遂判决四被告各按五分之一份额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梁东壁)

  责编:谢寿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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