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作废”的限令合理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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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0日02:56 舜网-济南时报 | |||||||||
时报10月9日讯(记者 徐传强)本来从加油站购买的油票没有约定的使用期限,近日,加油站突然宣布,所有油票必须在今年底之前消费完,否则“过期作废”。对此单方面的限令,张先生极为不解,“在年底前,我不能完全消费掉油票,难道剩余的油票就成了废纸一张?” 据张先生反映,他在今年初从一家加油站购买了800公升的油票,使用起来的确方便
对此,记者咨询了山东信义律师事务所的丁艾东律师。丁艾东律师认为,加油站出售油票,实际上是加油站与购票人之间订立了一种购销合同关系,并且购票人已经支付了油款,加油站负有向购票人供油的义务。如果加油站出售油票时真的没有规定使用期限,也就是在与购票人所建立的购销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期限,那么现在加油站单方规定油票的期限,这种行为属于单方擅自变更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由于加油站单方规定的油票使用期限违反法律,所以该规定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