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防有房有车者骗取再就业补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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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0日03:59 深圳特区报 | |||||||||
调整细化困难失业人员认定标准 严防有房有车者骗取再就业补贴 【本报讯】(记者杨丽萍)由于对困难失业人员的标准设定仍嫌粗糙,竟然出现有房有车的困难户,为了杜绝此类现象的再次发生,记者昨天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
按照新规定,凡符合《深圳市困难失业人员托底安置管理办法》和《关于印发广东拾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办法的通知》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以及正在享受民政部门“低保”待遇或其直系亲属患有重大疾病的失业人员,一年内有过2次以上求职记录,且办理失业登记(失业证超期年审的,视为重新失业登记)满6个月的,可到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窗口提出困难失业人员认定申请。今后不再依照“凡在劳动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对就业岗位无特定要求,且连续失业3年以上并未交纳养老保险的人员,可认定为困难失业人员”的规定认定困难失业人员。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窗口受理困难失业人员认定申请后,将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其所在社区和街道同时进行为期3个工作日的公示。经核准后,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将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认定。 据介绍,对已认定的困难失业人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撤销其困难失业人员身份认定。首先是经就业服务机构推荐介绍就业2次以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应聘或用人单位同意录用但本人不愿上岗的;第二是困难失业人员情况变动后未告知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致使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无法与其取得联络的;第三,因夫妻双方失业被认定为困难失业人员,认定之后其中一方已经就业或参加了以工代赈劳动的;第四,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认定之后已再婚或其抚养的子女已满18周岁的;第五,因家庭直系亲属患有重大疾病被认定为困难失业人员,认定之后病人去世或办理了病退、退休手续的;第六,弄虚作假骗取再就业补贴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