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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宽市场准入助力非公经济:解读我省促进非公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新27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0日04:02 山西日报

  与2003年10月9日颁布实施的“27条”相比,今年10月9日,省工商局报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即新27条,以推进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为根本目的,在放宽市场准入、优化政府服务职能、支持农村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和商标战略以及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建立和完善维权自律组织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探索性、突破性的意见和做法。

  一、放宽非公有制资本市场准入方面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参与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禁止的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等垄断行业、领域的投资与经营。在规范准入、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支持、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科研、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领域,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及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

  允许非公有资本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两年内补足,首期出资额可放低到其申报注册资本金10%,最低限额3万元;放宽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比例限制。在私营有限公司中,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投资的最高比例可放宽到注册资本的70%。允许私营有限公司在其他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比例可超出本公司净资产的50%,控制在70%以内。

  非公有资本投资设立有限公司,除现行《公司法》规定的五种出资方式外,允许股权等其他财产权依法作价用于出资;可在入驻各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私营有限公司中,试行无具体经营范围的注册登记,只明确载明与企业名称中行业特点相一致的主营范围。

  对下岗工人再就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退役军人自主择业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收登记费、管理费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对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归国留学生、退役士兵、残疾人员等五类人员控股出资创办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可降至3万元;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贩,实行备案制,免于工商登记;对农民进入集贸市场销售自产农融产品的,可以不登记,不收管理费。

  允许港澳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在我省直接登记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引导、支持有条件的个体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的改革改组改造,与国有企业相互参股、融资,发展新型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引导、支持个体私营企业托管、承包、租赁或收购国有亏损的中小企业;引导、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参与工业技术改造;鼓励、支持、引导、规范个体私营企业从事第三产业;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的文化领域的经营,允许非公有资本控股或参股参与相关国有文化企业及事业单位的公司化改建。

  二、优化政府服务职能方面

  在实行企业登记审批“一审一核”制的原则下,实行受理、审查和核准由一个工商人员办理的“审核合一”制度;对企业登记时需办理前置审批手续的,有条件的地方可试行由工商部门统一受理,抄告相关审批部门,限期予以办理的并联审批制度;在有条件的城市,鼓励实行统一“登记场所、登记人员、登记标准”的法人企业集中登记;对申报企业登记只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予以核准登记;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数量较多的地区,可实行滚动年检和验照;对分支机构较多的大型私企,实行送检上门;对偏远和比较集中地区的个体工商户实行现场验照;对诚信守法、资信等级较高的私企,实行年检免审。

  三、支持农村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方面

  支持、引导农村个体私营企业从事食品加工业,特别是以粮食、重要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业;支持、引导个体私营企业从事特色经济作物的种植和优良品种的养殖业,促进农村发展特色产业;引导农村专业户、专业村、专业乡(镇)的发展;鼓励、支持农村个体私营企业参与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的经营,发展农产品网上交易等方式,扩大交易功能;积极拓宽农资商品经济,支持、引导发展各类农业经纪人;积极促进农村“小生产”适应社会“大市潮,引导、支持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向组织化、规模化发展。对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申请成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只要有5个以上出资人,出资额达到1万元以上,即可给予工商登记,赋予企业法人资格。

  四、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和商标战略方面

  在非公有制企业中,深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强化信用意识;加快建立适合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征集发布制度及失信惩戒机制;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注册、使用商标,实施品牌战略;鼓励、指导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利用知识产权创新经营方式、扩大经营规模;引导、帮助非公有制主体争创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积极保护各类经济主体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特别要对非公有制重点项目企业、龙头产品企业、潜力产品企业的商标权进行重点保护,严厉查处商标侵权行为。

  五、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建立和完善维权自律组织方面

  加强对个协、私协的工作指导,及时掌握个体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人才、法律等方面的意愿需求,了解企业动态,更好地为个体私营企业提供专门服务,支持企业发展;支持、帮助所在地个体私营企业组建职工工会联合会,使非公有制市场主体职工能按照《工会法》的规定,通过自身组织反映意愿,维护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杨继红 本报实习生邢晓秀(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网络编辑:张星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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