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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两年女子索要3万“分手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0日06:12 深圳商报

  同居两年女子索要3万“分手费”

  男子留下万余元欠条不见踪影律师称此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深圳商报记者赵鸿飞通讯员张建国周俊

  恋爱不成,女方提出索要“分手费”,可分手的男友突然不见踪影,男友许诺的“分手费”也成了“空头支票”。日前,张小姐向宝安区12348法律服务热线倾诉了自己的“苦恼”。

  同居两年双方感情日渐淡漠

  三年前,张小姐经人介绍结识了陈某。张小姐认为陈某是个重感情的人,在以后的交往中慢慢产生了爱慕之情。由于陈某离婚时房屋财产全给了前妻,一直没地方住,张小姐就让他暂时在自己那里落脚。经过一段甜蜜的日子,两人感情越来越深。

  相处两年后,陈某开始慢慢地疏远张小姐,最后干脆搬走独自生活,对张小姐也日渐冷淡。男友既不提出分手也不与自己联络,对陈某彻底失望后,张小姐主动提出分手。

  男子为分手写下欠条

  张小姐很委屈:自己不但荒废了青春,房子还免费让陈某居住,这笔账怎么算也划不来。既然感情已不复存在,张小姐便主动提出分手。张小姐认为陈某应该对自己进行补偿。

  在陈某公司老板的见证下,陈某同意给张小姐3万元“分手费”,陈某当场给了张小姐1.5万元。同时写下了l.5万元欠条,答应一年后还清,并且由其老板作了担保。可张小姐第二次去找陈某时,老板却说陈某已辞职了。张小姐找当时担保陈某的老板要这1.5万元欠款,却被该老板拒绝了。

  “分手费”不属合法债务

  手里拿着一张空头欠条,张小姐异常苦恼,她希望通过法律手段要回那笔“分手费”。宝安区12348法律服务热线给张小姐作出了明确的答复:这1.5万元不受法律保护,根本没法要。理由是双方因恋爱关系发生的所谓费用,不受法律保护。

  宝城律师事务所吴丹红律师告诉记者,男女双方在终止恋爱关系时,不能妥善处理,却通过订立协议的方式而发生的所谓“分手费”属社会恶俗,违背了社会公德,这种欠条在法律上不属于合法债务,即该欠条不具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陈某如果想赖掉这1.5万元欠条是不受法律追究的。

  吴丹红说,虽然陈某所在公司的老板为其承担了担保责任,因其所保证的主债务为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所以担保就失去了应有效力。张小姐无法追究他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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