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告示催缴采暖费妥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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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0日07:31 北方晨报 | |||||||||
对于供暖单位这种做法,律师认为,缴费履行期内如此催费,不妥 帮办热线6366998报道“我又不是不交费,这么催费算怎么回事啊!”家住鞍山市立山区胜利北路的任先生对供暖公司把自己名字贴在楼门上催费的做法感到很生气。 任先生讲,9月30日,他从外地出差回来,在楼门口发现一张9月22日供暖单位的通知
据了解,任先生的遭遇,在鞍山一些没有进行供暖分户改造的地区并不少见。 《鞍山市采暖费收缴暂行办法》规定,“每年采暖费的缴费期限为4月1日至10月31日。” 对此,任先生家所在的供暖公司负责人荣先生表示,正式供暖从11月1日起,为保证供暖质量,他们要提前试水试压。因为任先生家所在楼没有分户改造,而且今年的缴费情况不好。如果缴费率达不到70%,他们就要提前对该楼掐点停供。之前,他们采取了多种方式提示用户缴费,对个别通知不到的用户实在没办法,才用了楼门贴通知的方式,同时也给用户可能不供暖的思想准备。也许这样的催费方式让用户难以接受,他愿意向用户做解释,日后催费时,他们一定会尽量少用这种方式。 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刘海波律师表示,按法律规定,用户的缴费是有履行期限的,在履行期限内,也就是说用户未必欠费的情况下,供暖公司采取提前公示的方式向用户催费,是不妥的。如果因此给催费对象造成声誉影响,供暖公司应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如果用户是逾期未缴费,供暖公司是可以这样催缴的。供暖、供电、煤气和自来水等公共事业单位,都应注意催费的通知方式,尽量采取人性化的方式,既保证催费通知送达又要尊重被催费对象的人格。 首席记者 邢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