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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不作为”输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0日07:57 大众网-大众日报

  本报日照讯车辆转让后,双方虽然办理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但保险公司未在原保险单上批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否承担保险责任?记者日前从日照市中级法院获悉,该院对这起日照市首例保险公司“不作为”案作出终审宣判,判决某保险公司承担17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2003年7月,法某购买汽车一辆,并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保
险期限自2003年7月24日零时至2004年7月23日。2004年4月,法某将该车卖与隋某,并将车辆保险证一并交给了隋某。法某与隋某一同到保险公司告知了车辆已出卖的情况,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对此未作任何表示。其后法某及隋某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2004年5月14日,隋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隋某家属依据保险合同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赔偿金19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原车主法某与保险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法某在将该车出卖给隋某后同时将车辆保险转让给隋某,其后双方到保险公司口头告知了工作人员车辆已卖的事实。保险公司对“保险随车走”的交易习惯应当明知,却未告知、提示法某或隋某需在一定时间内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批注手续。应当视为法某已履行了保险法所规定的车辆买卖转让后的通知义务,法某已将保险合同的权利转让于隋某,隋某与保险公司之间已建立保险合同关系。因此,在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支付相应的保险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保险公司赔付隋某家属177710元。

  保险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以对车辆转卖的事实不知道、保险公司与隋某之间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为由提起上诉。日照中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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