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单位名已注销须重新起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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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0日08:07 潇湘晨报 | |||||||||
本报讯原定于昨日上午开庭的衡阳市女艾滋病人刘丽状告原单位衡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一案(详见本报10月7日A5版报道)出现了波折:衡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改制后已更名为衡阳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原告起诉书上的对象还是已经注销的衡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因此,原告已于昨日撤回原来的起诉书,将起诉对象改为衡阳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重新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
昨日上午,衡阳市石鼓区法院民庭聚集了数家媒体的记者,但大家都听到了一个消息:今天已经取消开庭。法官龙捷解释说,原告的起诉书上面起诉的单位是衡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但是2004年该公司已改制,更名为衡阳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原有名称衡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已注销。所以,此案没有被告,需要重新起诉才能开庭。 实习生 苏 确 记者 袁名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