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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假后加班工资纠纷增多劳动部门详解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0日09:19 汉网

  (记者李俊 实习生王凤君)“十一”长假刚过,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接到职工投诉、咨询最多的是加班工资问题。昨日,劳动保障部门针对争议最多的两类投诉进行了详解。

  昨日,在一家私营企业工作的小徐拿到了10月1日的加班工资48元。让他不解的是,自己的日平均工资为24元,按照劳动法规的规定,7天长假前3天的加班工资应该是正常工作日工资的3倍,也就是说,小徐应该拿到72元加班工资。企业的负责人向小徐解释,正常的
工资发放中,已经包含了一天工资。因此,发放给小徐的工资按照2倍计算。

  劳动保障部门认为,该企业的做法是目前一些单位“流行”的克扣加班工资方式。实际上,根据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除应正常支付法定休假日工资外,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也就是说,小徐在得到正常工资的同时,还应该按3倍的比例获得加班工资。

  长假期间在家工作,是否能得到加班费呢?劳动保障部门解释,这要分两种情况:

  一种是自愿工作。如员工的工作既不是用人单位的要求、决定,也没有用人单位认可的加班记录,而只是自愿在家工作的,不属于加班。

  另一种则为单位安排,单位应该支付加班工资。但是这种情况的争议较多,特别是一些单位虽然给职工安排了工作任务,但是却以其没有上班打卡记录等为由,不予以确认其加班。针对这种情况,劳动保障部门提醒劳动者,应该留取证据。例如:在放假前上司如布置工作,让其节日期间完成,职工可请他书面写明具体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间,或者请同事提供证言证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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