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民4万元误存同名账号 银行被勒令返还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0日09:35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郑州10月10日消息 (记者辛如记 通讯员李银辉) 郑州一市民将4万元误存入和自己同名的账号中,发现后要求银行退还,银行认为存款在谁的账户内谁就有所有权而无法退回。该市民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日前,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审理了此案。 2005年6月10日,原告(沈某2)在中国某银行郑州市金水支行西站路分理处办理了开户手续,同日,和原告同姓名的沈某(沈某1)在该行也办理了开户手续。2005年6月10日
原告遂一纸诉状将该行告上法庭,请求确认原告对在被告处存款4万元具有所有权,并由被告将该存款4万元返还给原告。被告辩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存款在谁的账户内谁就有所有权,原告虽是存款人但并不一定是所有人。沈某1、2开立的存折开户地点、账户、公章、密码都不同,很容易辨别,即使原告所述被调换属实,构成该损失的直接原因是原告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而桐柏路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因为是电话查询的结果,所以没有效力。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存款4万元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存款凭证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被告也表示认可,虽然原告将款存入的是与自己重名的另外一个也叫沈某的的存折中,但公安部门出具的有沈某1不存在的的证明,故被告应将该笔存款4万元返还给实际存款人即原告本人。故对原告诉请确认原告存入被告处4万元存款的所有权并将该笔存款支付原告予以支持。遂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中国某银行郑州市金水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40000元存款返还给原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