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中院宣判浙江省首起国际托收纠纷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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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0日09:54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宁波10月10日消息(记者焦健 曹美丽 通讯员陈海滨)昨天上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结了一起浙江省首起国际托收纠纷案。一审判决以被告美国FROST NATIONAL BANK未尽到国际惯例关于托收关系中代收行的善意和合理的谨慎义务为由,判决其对造成原告宁波保税区三邦工贸有限公司的货款损失166186.22美元及利息损失1513.56美元承担赔偿责任。
2003年6月,美国PLATELITE公司向原告三邦公司采购两批总金额为166186.22美元的发光面板,约定付款方式均为即期D/P(即付款交单,是国际贸易付款的方式之一)。三邦公司交付货物后委托宁波招行办理跟单托收,并向宁波招行指定FROST NATIONAL BANK作为代收行向付款人美国PLATELITE公司收款。FROST NATIONAL BANK对托收指示函和相应的全套单据进行了签收。 然而,三邦公司获悉美国PLATELITE公司提走了全部货物,货物承运人业已收回上述货物的全套正本提单,FROST NATIONAL BANK却对托收结果一直未作回复,并且三邦公司未收回任何货款。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三邦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本案托收指示中已经明示选择了适用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FROST NATIONAL BANK未尽到一个代收行善意和合理的谨慎义务,应当对委托人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经该院通过国际海牙送达公约送达的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该院依法对其进行了缺席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