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老人去世不得已停留 老年公寓收“停尸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0日10:18 大众网-鲁中晨报

  本报3585000热线10月9日讯(实习生 张永成 丁琬芬)张先生的爷爷在老年公寓去世后,公寓以在此停尸为由,向他索要300元的“停尸费”。对此,张先生颇为不解。

  据张先生介绍,他爷爷在今年8月中旬住进了张店一老年公寓。10月5日8:30左右,他接到老年公寓打来的电话,说他的爷爷身体状况欠佳。10:00,张先生赶到老年公寓。由于爷爷病情危重,他决定在老年公寓一楼门诊给爷爷紧急治疗。不想,10:50许,爷爷撒手
人寰。随后,张先生马上通知家人于11:40许将去世的爷爷接走。

  10月9日早上,张先生来到老年公寓办理相关手续,公寓有关工作人员告诉张先生,他需要交300元的“停尸费”。张先生不解:爷爷的尸体留在公寓不到1小时,这段时间怎么能算是在公寓停尸呢?

  老年公寓任主任表示,公寓与张先生签订了合同,合同规定:“老人去世需在此停留者另交费用300元。”对停留的时间,合同上没有明确,但按照公寓规定,老人只要在老年公寓去世,公寓都要收取300元的费用。收费不是为了赚钱,而是为了尽量避免老人在公寓去世,“因为老人在公寓去世,会给其他老人带来非常不好的影响。”

  淄博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张科长介绍,作为社会福利机构,老年公寓向死者家属索要“停尸费”显然不妥。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王律师表示,按照《合同法》规定,只要张先生与老年公寓签订了合法的合同,在双方产生分歧、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原则上应按照不利于合同拟订方,即不利于老年公寓一方的办法来处理。

  (a9)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