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菜”归酒店已成行规?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0日10:19 大众网-鲁中晨报 | |||||||||
10月9日,本报A11版以《饭店“剩菜”该归谁》为题,报道了临淄某酒店几名员工因偷拿顾客剩余啤酒遭开除的事情。昨天,不少热心读者纷纷打来电话,对此事发表看法。 酒店:归酒店成行规 淄博新世界商业街某酒店老板告诉笔者,该店虽然没有明文规定顾客剩余的酒菜归
市民:看法各不相同 昨天,不少热心读者纷纷打来电话就此事发表看法。高青县的赵先生认为,酒店职工不应该把剩余的酒菜拿回家,菜或烟酒被顾客放弃后应该归酒店所有。但是,张店区的杨先生认为,顾客花钱购买了酒店物品,物品所有权已经不归酒店支配,那么酒店就无权干涉物品归谁所有,在这样的情况下,酒店员工和老板是处于同等地位的。 消协、律师:尚无明确规定 淄博市消费者协会一名工作人员告诉笔者,顾客剩余酒菜后,店家应及时提醒顾客尚有未消费完的物品,并征求顾客对所剩物品怎样处理。 山东大众法律师事务所付春华律师认为,顾客在购买酒店物品后,对购买物品享有所有权、支配权和转让权,顾客可以明示所剩物品该归谁所有,在没有明示的情况下,一般归酒店所有。 消协的这名工作人员和付律师也同时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相关的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顾客在酒店消费完毕之后自愿放弃的东西应该归谁所有。 (实习生 张顺军 张永成) (a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