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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潜规则导致纠纷激增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0日10:43 北京日报

  本报讯(实习记者高健通讯员范静)结账前,货款单、收款单以及相关票据都被超市收走“核账”;一个小铜牌、一张纸条竟能抵作超市与供货商之间的结账单……由于超市与供货商之间存在种种的“潜规则”,导致近年来双方纠纷激增。日前,记者从海淀法院了解到,自今年1月以来,该院共受理以超市为被告的合同纠纷案件400余件,约占收案总数的10%。

  供货商:拖欠货款半年是常事

  据了解,超市与供货商大多以90天或半年为结账期限,但大部分供货商表示,超市拖欠半年货款是常事。记者发现,在400余起诉讼中,70%的供货商是在超市拖欠货款半年以上才起诉的,其中最长的拖欠达两年之久。

  一位供货商告诉记者,每次结账前,超市都以结算方便为由,把他们手中的供货单、收货单及有关票据的原件收走,却迟迟不兑现货款。为了追回货款,他们上法院打官司,但超市方面不承认复印件。几个供货商还分别向记者出示了一枚只有编号的铜牌和一张几厘米见方的纸片儿,说这就是超市惯用的“结账单”。上面只印有结账编码和结账时间、地点,并没有加盖超市的财务章或者相关经手人的签字。而且,在庭审中,超市大多否认这是超市开具的代替结账单的凭据。

  超市:供货商资质有问题才暂扣货款

  然而,超市方面似乎也有满腹的委屈。“商业经营互相欠款很正常。”北京某大型超市人员表示,超市拖欠货款现象非常普遍,但主要是因为供货商提供的货品质量和供货时间出现问题才暂扣货款,只有很少一部分是因为对账金额不符或者超市资金周转不灵导致拖欠货款。

  对于超市用铜牌、纸票等代替结账单这一做法,他认为,这是超市与供货商之间约定俗成的“规则”。

  法官观点:以书面合同取代“潜规则”

  由于类似案件激增,海淀法院今年专门组成了一个合议庭,负责审理超市与供货商之间的纠纷。该合议庭审判长表示,只要双方在买卖中签订书面合同,并加盖有效公章,完全可以避免类似纠纷。“如果超市要求收回发票,供货商也可以让超市出具证明书或找公证部门公证,防止超市出现赖账现象。”

  网络编辑:康琪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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