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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深夜骑车被出租车撞飞 司机称见义勇为拒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1日00:15 生活新报

  两年前的一个夜晚,昆明男子杨某骑自行车返家途中,被一辆飞驰而来的出租车围堵后撞飞至人行道上,导致两腿胫骨粉碎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出租车司机以事发当时是见义勇为、在帮人追贼为为由,拒绝杨某的索赔。无辜被撞还被人认作是贼,气愤的杨某随后将出租车司机来某及其出租汽车公司告上法庭。

  由于案情特殊,此案引起了广泛关注。近日,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
判决出租车司机来某赔偿杨某伤残补助金、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万9千余元。

  新闻回放 深夜被车撞成九级伤残

  2003年7月2日晚23时,昆明男子杨某骑自行车沿非机动车道从北京路转鼓楼路返家。当其行至圆通路时,突然被一出租汽车从其左侧围堵而来,随即杨某连人带车被撞飞到人行道上,导致右腿胫骨中下1/3闭合性粉碎性骨折,左胫骨内侧踝闭合性骨折,自行车受损。随后杨某被送往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治疗,2004年3月19日经昆明市法医院鉴定,杨某构成十级伤残并需要后期治疗费用4600元。

  而事发后,出租车司机来某以事发当晚他是在帮两名女子追抢手机的劫匪为由,拒绝杨某的经济索赔。受伤还被背上贼名的杨某于2004年5月14日向盘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出租车司机来某及其所在的出租汽车公司作出赔偿。诉讼过程中,被告来某和出租汽车公司对原告出具的昆明市法医院的鉴定结果不服,并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法院询问征得原被告双方的同意,法院委托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对杨某的伤残等级重新鉴定及后期治疗费评估,最终杨某的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

  庭审现场 肇事者是否追贼成焦点

  2005年6月27日,盘龙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被告出租车司机来某称,2003年7月2日晚11点20分左右,他驾车途经北京路豆腐厂盘龙区工商局门口时,遇到两个年轻女子招手打车。上车后,坐在前排的女子自称刚被人抢了手机,抢手机的贼骑一辆自行车沿盘龙江边跑了,让其帮忙赶快去追。为了尽快抓住坏人,来某于是踩足油门,朝两女子所指的方向急追而去。出租车过了圆通大桥后,来某称远远看见一个男子飞快骑着自行车转到鼓楼路向圆西路方向跑,车上的女子指认后并确认“贼”就是原告杨明。于是,来某加速上去准备用车围堵骑车人,过了圆通东路公交车站,插进慢车道围堵原告杨某明。原告杨某为了躲避车子,欲将车骑上人行道时摔倒在地上,而来某他也刹不住汽车一头撞到人行道绿化树上。来某称,当他下车打110报警时,车上的两个女子捡起原告杨某明掉在地上的一个银白色手机,趁乱打了一辆绿色桑塔纳出租车离开了现场。来某称他的行为是见义勇为,不属于违法行为。

  而原告杨某认为自己实在冤枉,当天他和朋友聚会后,独自骑自行车回家,岂料在途中竟遭飞来横祸,自己被撞伤身体上遭受了痛苦不说,还落了个贼名,为此他在生活中遭受冷遇,就连自家小孩的学校知道此事后也来调查,他们一家由此生活在阴影中。

  法院判决 追贼证据不足 原告获赔近6万元

  庭审中,来某认为双方辩论的焦点是事发时杨某的自行车。经司法鉴定中心所做的车辆痕迹检验报告显示,未见自行车表面有明显的撞擦痕,被告认为损害事实与他的行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杨某系自己摔倒后跌伤,他们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7月2日晚11时30分,原告杨某骑自行车沿非机动车道自北京路转鼓楼路回家,当行至圆通路时,被告来某驾驶所属昆明某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云AT47××号出租汽车右打方向驶入非机动车道围堵原告杨某,原告杨某见状右打方向驶上人行道时,摔倒受伤,出租汽车与路旁行道树发生碰撞后停下。经伤情鉴定杨某系汽车撞伤致右胫骨中下段粉碎性闭合性骨折,左胫骨平台内侧踝闭合性骨折,损伤已构成轻伤甲级。

  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在本案中,原告杨某的摔倒造成身体的九级伤残是由于被告来某艳春开车围堵所致的,其受伤与来某的故意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来某应当对杨某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昆明某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来某辩称自己是见义勇为而抓贼、,杨某的损害事实是由其自身的过错所造成因未能提交有力证据加以证明,法院不予采纳。2005年9月29日,最后盘龙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出租车司机来某赔偿原告杨某明伤残补助金、后期治疗费、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59418.17元。

  昨日上午接到判决书后,昔日“的哥”来某一脸沮丧。对此判决,他对此不服并称会尽快提起上诉。今年26岁的来某告诉记者,因为家庭条件不好,他中专毕业后就承包他人的出租车开,但出了这桩事后他就没再开车失去了工作。本来是在帮助他人但最终弄成这样的结果,而他说自己家中已根本没有能力来还这笔巨款。来某的代理律师随后称对此案件的判决结果,他认为对来某不公平,本案件的背景具有一定特殊性,同时案件的因果关系始终未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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