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被法官索要5万元好处费 借条索贿法官被判十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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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1日01:10 北京娱乐信报 | |||||||||
据新华社电 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河南“借条索贿”案主角、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法官张其江,因犯受贿罪(未遂),日前被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 1992年,法官张其江在审理新乡市化工联合实验厂诉河南省科学院新乡市化工研究所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时,向原告方负责人梁卫保索要5万元好处费。由于化工厂经济困
2002年7月24日,张其江以其妻李某的名义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化工厂偿还自己10万元本金、利息和滞纳金。更荒唐的是,受理此案的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在被告方已经证明“借款”根本不存在的情况下,仍然判决其偿还“借款本息及滞纳金”等共计76.47万元,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被告人张其江身为国家审判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当事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未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