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利来”股东地位获新仲裁支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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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1日01:22 新京报 | |||||||||
商务局称处理此事须等局领导决定 本报讯(记者 刘建宏)“嘉利来”事件又有进展,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第二次仲裁时,裁决香港嘉利来公司在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具有60%股权。香港嘉利来公司方面已经到北京市商务局,要求恢复其在北京嘉利来房地产公司的股东地位。商务局有关部门称,处理“嘉利来事件”须等局领导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未执行 9月21日,嘉利来方面的律师团成员之一,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李刚律师接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寄来的《裁决书》。该裁决20日作出,结论确认香港嘉利来公司在中外合作经营的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利益分配拥有60%。同时标明,此裁决为终局裁决,自裁决作出之日生效。 案件起源于1995年1月,北京二商集团和另一家公司与香港嘉利来公司合作成立北京嘉利来公司。2001年,二商集团向市商务局申请批准变更外方投资者。北京市商务局表示同意,将外方投资者变更为另一公司。 原国家外经贸部(现国家商务部)2002年7月2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要求北京市商务局恢复香港嘉利来公司的股东地位及相应权利,但此后此行政复议决定未执行。 嘉利来要用法律手段 前日下午2时许,外商投资管理处副处长李亚平(音)告诉香港嘉利来公司负责人王毅新,他现在不接待处理此事,有什么情况找局里反映,递交材料直接递到机要室。 事后记者来到商务局办公室联系采访,办公室工作人员称,“嘉利来事件”正在处理,接受采访只能等到事情处理完毕后。记者电话采访副局长周河时,他表示采访事宜要联系办公室。 据李刚介绍,目前只能是等北京市商务局执行商务部的行政复议决定,香港嘉利来公司有可能会通过法律手段来要求权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