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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侦大队长以形迹可疑为由将无辜村民关押2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1日04:11 新桂网-南国早报

  柳州讯(记者 陈杰)昨日,柳州市柳北区法院对一起公安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无辜群众被错误关押长达742天的刑事罪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鹿寨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原大队长陈学权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执行。

  陈学权1997年3月至1998年6月任鹿寨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1998年6月后任大队长。2003年12月曾因徇私枉法被鹿寨县检察院作不起诉处理。2
005年5月31日,陈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被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2005年9月6日,柳北区检察院指控陈犯玩忽职守罪,向柳北区法院提起公诉。

  据查明,1998年5月8日凌晨,鹿寨县雒容镇花园饭店发生一起入室抢劫、强奸案。当晚,蒙山县籍男子赖定键因“形迹可疑”被鹿寨县公安人员盘查,后由时任鹿寨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的陈学权等人将其带到该县鹿寨派出所羁押。因怀疑当天凌晨的那起抢劫、强奸案是赖所为,陈学权于是组织花园饭店的老板娘及两名服务员对赖进行辨认。辨认结果否认了赖是作案人。

  5月9日晚,赖被带回刑侦大队继续审讯。其间,赖被长时间铐在窗户上,且不让其正常睡觉休息。因无法忍受折磨,赖在5月10日下午开始表示愿意“认罪”。而后,审讯人员以指明方式向赖讲述了包括“5·8”案件在内的一系列强奸、抢劫、杀人案件,迫使赖承认是自己所为。后陈学权接审赖,同样也以指明方式诱使赖承认发生在融安县的杀害交警案和发生在古亭山的抢劫、强奸案均系他所为。赖承认犯罪后,刑侦大队又组织另一起案件的被害人对赖进行辨认。结果被害人还是否认赖是作案人。但陈学权对辨认结果仍不予理睬,仍然以非法获取的所谓口供为依据,于1998年5月11日11时对赖刑事拘留。

  为了获取更多所谓的证据,5月13日,陈学权又组织人员将赖带到案发现场,让其按要求对现场进行指认,后因其认为现场指认价值不大,没有制作现场勘验和指认笔录,致使鹿寨县检察院后来根据材料批准了逮捕赖定键。6月25日,鹿寨县公安局以赖涉嫌犯抢劫罪、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移送审查起诉。经原柳州地区检察分院审查,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退回鹿寨县公安局。而后,赖仍继续被关押,直到2000年5月19日,鹿寨县公安局才将赖定键释放。至此,赖定键已被关押了742天。

  2001年1月23日,犯罪嫌疑人李诗国被抓获。最后认定李才是包括“5·8”案件在内的系列强奸、抢劫、杀人案的元凶,李诗国最后被判处了死刑并执行。

  赖定键错案发生后,鹿寨县公安局分别于2001年2月15日及2004年1月5日两次赔偿了赖定键共计28018.86元。2005年5月31日,陈学权被柳州市人民检察院传唤调查。

  法院认为,陈学权身为刑侦大队负责全面工作的副大队长,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还采用诱供等非法手段取得口供,造成了冤假错案,致使无辜群众被错误关押长达742天,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但陈在错案发生后,已主动向组织作了交代检讨,行为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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