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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铁路警匪勾结案庭审进入第2天 4名警察认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1日08:29 胶东在线

  昨日是成都火车站“警偷勾结案”审理的第二天,贵阳铁路运输法院依然戒备森严。面对全国各地媒体强烈关注,法院对此案公开审判仍然不公开。所有留守的记者仍然只能在法院周围转悠,密切关注此案的发展。

  见到嫌犯被押进法院

  昨日上午8时许,3辆警车悄然驶进法院门口。随后,在法警的押解下,从车上走下4名头戴黑罩的嫌犯。他们就是即将受审的智勇、彭勇、金国玉和林维。一看到有摄影记者上前拍照,执勤法警立即上前阻拦。同时,其余民警快速将4名嫌犯送进法院候审。

  随后,记者围绕审判厅四处查看地形。通向审判厅的楼梯口的卷帘门已经放下,记者一度弯腰钻进去。很快被执勤的保安拦下,“请”了出来。随后,记者又绕到另外一个通道,透过紧闭的铁门,隐隐约约听到法庭内传来声音,从抑扬顿挫的声音来看,控辩双方争论得很激烈。

  4被告低头认罪

  庭审结束后,参与整个庭审过程的一名旁听人员告诉记者,在庭审中,4被告对检察机关对于他们以“烤火费”等名义,收取宜宾贼赃款,纵容宜宾贼进入候车厅等辖区进行行窃的事实未表示太多异议。但是,他们的辩护律师对检察机关对4人徇私枉法的指控持反对意见。

  昨晚7时许,记者采访到参与昨日整个庭审过程的旁听者。据此人透露:约9时许,法庭开始审理。由重庆铁路检察院组成的公诉方依次坐在法庭左侧,在他们的桌子上摆放着厚厚一叠起诉书。据了解,法庭审理一般有如下3个程序,第一是法庭调查,第二是出示证据,第三是法庭辩论。由于该案牵涉面广,错综复杂,从上午9时开始一直到晚上6时庭审结束,法庭只进行了两个程序,分别是法庭调查和出示证据,第三项法庭辩论还没有开始。下午6时,法官宣布庭审结束。

  另外一名旁听者告诉记者,4名被告她以前都认识,今天在法庭上见到他们,感觉很不是滋味。旁听席上,有许多是成都及贵阳铁路警察,他们是前来受”教育”的。

  今日 最后一批涉案民警受审

  今日上午9时,程辉、冯桃、接正锦、张保观将上庭受审。记者从有关人士得到一份贵阳铁路运输检察院的公诉书。检察机关指控:程辉、冯桃、接正锦、张保观4人对明知是盗窃犯罪的人却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情节严重,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刑事责任。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0年9月至2005年1月,程辉、冯桃、接正锦、张保观经共同或分别与智勇、林维、朱宁、王春、张勇、陶刚(均另案)等人共谋,在成都火车站候车厅值勤期间,明知王平、赖俊成、欧建等人系盗窃犯罪嫌疑人员,多次将王平、赖俊成、欧建等人放入火车站候车厅盗窃旅客财物不查处,并以“班费”或“烤火费”名义收取盗窃犯罪人员现金人民币共计96300元。所得赃款由参与作案的警察私分,被告人程辉分得人民币19300元,被告人冯桃分得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接正锦分得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张保观分得人民币45000元。

  贵阳铁路运输检察院由此认为,程辉、冯桃、接正锦、张保观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盗窃犯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9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是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程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属实,有立功表现,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8条第一款之规定。

  指控徇私枉法罪不成立

  专访李东升的辩护律师梁克解剖“警偷勾结”案

  昨日上午10时许,记者专访了为李东升辩护律师梁克,对于李东升是否涉嫌徇私枉法罪以及到底适用什么样的罪,梁律师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据梁律师回忆10月9日庭审过程:在法庭上,宋宁交代说,当时李东升担任警务2队队长,对他们跟宜宾贼达成的“默契”毫不知情。因此,宜宾贼就叫宋宁他们将李东升“搞定”。随后宋宁跟李东升摊牌,并表示也有他的一份。李东升听后没有反对,但表示“我拿多少都无所谓,不要亏了兄弟们。”之后,李东升对宜宾贼也充耳不闻,对宋宁给他的钱也一一笑纳。对此,梁律师理解为李东升当时顾及情况和同事关系,想到别人都拿了,自己假装清高,怕被同事们当成“外星人”。

  对此,梁律师谈了他的三点看法:一是控方对李东升指控徇私枉法罪不成立。是否构成徇私枉法罪,必须在“侦破、检察,审判”3个环节中,被告人对犯罪嫌疑有包庇行为。在本案中,李东升所在的警务队,其主要职能是维护火车站候车厅、站台以及售票厅的正常社会秩序。一旦发生刑事案件,他们将移交派出所刑侦支队。二是李东升职务是否应该对宋宁等人的行为负责。据调查,李东升职务是干事(干事级),而在他手下的宋宁却是股(股级)。在成铁公安处人事档案中,也没有查到关于这个警务队长职称。也就是说,李东升担任的警务队长一职,实际上不是一个职务,只是派出所委派的一个临时召集人。三是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李东升事先没有直接参与,也没有直接跟宜宾贼接触。甚至在侦查过程中,被挡获的宜宾贼也没有辨认出谁是李东升。换句话说,对于李东升一案,不适用“警偷勾结”这种说法。李东升从宋宁那里拿钱,最终也只算得上警察跟警察勾结。

  最后,梁律师强调,检察机关指控涉案民警纵容宜宾贼进入候车厅作案说法不妥。首先,任何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合法公民,只要购票就可以进入候车厅。执勤民警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拦,甚至扣押,除非此人在进行犯罪活动,那么警察才有责任有义务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责任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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