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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蜜蜂“打群架”养蜂人惹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1日08:41 安徽在线-现代农村报

  住在同一村子的三家养蜂户,由于一家蜜蜂体质较弱,另两家蜜蜂强壮,便出现了生物界“恃强凌弱”的现象,并由此引发了一系列官司,为此,法院竟先后下达4份刑事判决书(包括一份裁定书)和一份民事判决书。

  小蜜蜂“打架”,引发养蜂人恩怨难断,官司打了三年。双方之间到底有怎样的故事呢?

  蜂“弱”被欺喷药“自卫”

  芜湖县六郎镇农民周庆华与周玉银、范金山均已养蜂多年。2002年下半年,由于周庆华家的蜂群体质较弱,而周玉银、范金山两家的蜂群体质较强,周、范两家的强势蜜蜂经常钻入周庆华家的蜂箱盗食糖水并将阻止其进食的蜜蜂咬死,这一现象,在养蜂人称为“盗蜂”现象。面对自家每天都有大量的蜜蜂被咬死的现实,周庆华只能干瞪眼。10月以后,盗蜂现象更加严重,10月21日下午4时许,周庆华情急之下,将自家的83箱蜜蜂全部关闭,只留三只盗蜂现象比较严重的蜂箱,并在上面喷洒了农药。当天晚上7点多钟,周玉银发现他的很多蜂箱里死了蜜蜂,立即喊来周庆华问道:“我家怎么死了这么多蜂?”周庆华心想,这可闯下大祸了,莫不是药水将他家的蜜蜂毒着了?周庆华没有多说什么,默默地离开了。同时,范金山家也死了蜂。

  周庆华走后,周玉银拿起电话就报了警。第二天一早,一辆警车将周庆华带走。

  救夫心切妻子赔偿

  第二天,公安人员上门清点了周玉银和范金山家蜜蜂的损失,并由周玉银通知了当地其他几位养蜂人作为在场人。清点的结果是:周玉银66箱蜂大部分死亡,少量存活。范金山损失了27箱蜂。周玉银和范金山依据公安人员清点的结果找周庆华家人,要求赔偿。

  周庆华的家人在得到赔偿损失后人可以放出来的保证后,双方按每箱200多元的价格计算了赔偿款。10月26日,周庆华父亲赔偿给周玉银15000元,范金山3500元,并由周庆华的妻子张月荣分别与对方各签订了两份赔偿协议:其中与周玉银两份协议赔偿金额分别为15000元与6500元,与范金山的两份赔偿协议,赔偿金额分别为3500元和2000元。赔偿金额较小的协议后来交给公安机关作为周庆华行为为害不大的证据,双方实际是按前一份协议履行的。

  拿到赔偿款的周玉银和范金山向警方出具了一份书面材料,证明他和周庆华平时关系不错,蜜蜂损失也不大,请求公安局按民事纠纷来处理。

  2002年12月2日,周庆华在看守所关押了11天后,被取保候审。

  “蜂”烟再起被判有罪

  出来后的周庆华听说家里为此事赔了近2万元钱,越想越不是滋味,认为自己治理盗蜂,反而赔这么多钱,太冤了。按照养蜂人的“行规”,出现盗蜂现象后,势力弱小的一方应通知势力强大的一方搬离蜂箱,否则,势力弱小的一方有权采取措施。退一步讲,如果要计算损失,也不应该这么个算法。因为盗蜂抢占了他人的蜂糖,并且攻打他人弱小的蜜蜂,致使他人蜜蜂遭受了损失。这样一算,双方损失大约可以折抵。也就是说,打死了盗蜂,双方损失相当,不存在赔偿问题。

  更让周庆华感到不可思议的是:按照蜜蜂的生活规律,每箱蜂大约只有30%%的在外面采蜜,蜂箱70%%的蜜蜂承担着保卫、清洁等工作,即便花期正浓的时候也这样,更何况十月份是花期少的时候,在蜂箱里的蜂应该远远超过70%%。周玉银蜂箱里的蜂怎么会大部分死亡呢?他喷的是剧毒农药,蜜蜂接触或者吃了糖水后,一般会当场死亡的,也无力吐出糖水,不存在污染其他蜜蜂的问题。也就是说,一个蜂箱里的蜜蜂因药水中毒,不可能导致蜂箱内大部分蜜蜂死亡的情况。

  周庆华怀疑周玉银后来在蜂箱上做了手脚,人为地导致了他的蜜蜂更多的死亡,从而获得更多的赔偿。周庆华又找到当时在场的一位证人,证人告诉他,周玉银死亡的蜜蜂有些异常,可是,没有确切把握,这话谁也不敢说。

  周庆华直接找周、范两人重新协商退赔的事情,但遭到了拒绝。退赔的事情还没有结果,不幸的消息再次传来:2002年12月13日,芜湖县法院判决:被告人周庆华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免予刑事处罚。

  赔了钱,还背上了罪名,周庆华气得无言以对。保护自家的蜜蜂,怎么会成了破坏生产经营?周庆华提出了上诉。很快,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事实不清,发回重审。2004年2月28日,芜湖县法院再次作出判决:周庆华的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免予刑事处罚。

  周庆华再次上诉,在法庭上,他反复强调:自己意在治理盗蜂,并非破坏他人生产经营。

  罪名洗清再上法庭

  2004年6月8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上诉人周庆华无罪。拿到终审的判决书,周庆华喜极而泣。为了这份判决,周庆华已经奔波了两年多。期间,由于没有精力管理蜜蜂,剩余的16箱蜜蜂因体质较差而慢慢死亡。

  2005年4月21日,周庆华一纸诉状将周玉银和范金山告上了法庭,要求返还18500元赔偿款。后因范金山外出打工,无法联系,周庆华撤回对范金山的起诉,拟日后另行起诉。

  法庭上,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周庆华的代理人汪贤文律师认为:原告之妻张月荣无权代理,且又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签订了赔偿协议,应该无效。被告认为:有关赔偿被告15000元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实际履行,故合法有效。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用喷洒农药的方法处理盗蜂现象,事先未告知被告,给被告造成了损失,原告应予赔偿。原告与其妻张月荣并未就夫妻财产及家庭经营等事进行约定,张月荣与原告有平等的处理权。芜湖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认为,被告因此所受损失为7875元,原告有异议,认为其没有实际损失;被告亦有异议,认为其实际损失远远超过15000元。但原、被告均未能提交确切的证据予以证明,亦未申请重新鉴定。本院对原、被告的主张均不能完全支持。

  2005年6月29日,芜湖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关于原告妻子张月荣赔偿被告15000元的协议中,超出7875元的部分无效。二、被告周庆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7125元,赔偿原告损失946元(利息)。

  至此,由蜜蜂“恃强凌弱”引出的系列官司告一段落,日前,周庆华告诉笔者,他下一步还将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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