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土地被占村民不知咋办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1日08:41 安徽在线-现代农村报 | |||||||||
9月30日,本报收到宿州市埇桥区西二铺乡演寺村湖彭村民组徐广祥、徐广利的来信,信中称他们合法的承包地被埇桥区法院执行给了别人,他们不知道现在该如何是好。 徐广祥、徐广利在信中说,1995年秋,湖彭村民组开始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他们的叔叔和婶婶徐云芝、黄体兰是村里的五保户,老两口因年事已高,丧失了劳动能力,村民组与他们协商,代为耕种老人的7.5亩承包地,两位老人就由他们两家负责赡养,村民组不再
记者在宿州市委、市政府于1995年下发的《关于改革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若干规定》中看到,其中第三十条规定:“五保户”承包的土地,本人去世后,村级经济组织应收回承包地重新发包,但对“五保户”尽了赡养义务的,“五保户”去世后,可由赡养人继续承包,并向国家集体承担应尽义务。 徐广祥兄弟俩反映,彭士举也是他们组的村民,因土地承包纠纷于去年9月将湖彭村民组告上法庭,埇桥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村民组归还彭士举承包地。 2005年6月初的一天上午,埇桥区法院执行庭在未通知任何人的情况下,却将徐广利耕种的地量出4亩,交给彭士举插标定界。徐广利夫妇出面阻止无效,次日下午与彭士举发生纠纷,徐广利夫妻受伤,事后经西二铺乡派出所处理,彭士举负担了全部医药费和营养费,被错误执行的4亩土地抛荒至今无法耕种。 徐广祥、徐广利认为,他们兄弟俩承包其五保户叔婶的地符合宿州市委、市政府文件精神,且与村民组签订了协议,属于合法承包。村民组与彭士举有土地纠纷,应该由村民组协调解决,法院不应该拿徐广祥兄弟俩的土地来作为补偿交易进行强制执行。如今,面对抛荒无法耕种的土地和本来关系很融洽、现在却如仇人般的邻居,他们不知道该如何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