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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均按规定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1日08:41 安徽在线-现代农村报

  《修路占林补偿低》反馈:

  现代农村报:

  贵报在2005年8月9日第四版刊登的《修路占林补偿低》一文收悉。区政府有关领导对此十分重视,现将调查核实情况汇报如下:

  1988年,汪新华同志承包了本村的60亩山常2004年2月沿江高速公路建设征用其8.6亩山常按照省交通厅、国土资源厅皖交(2003)36号和贵池区贵沿江高(2004)5号文件规定,林地和安置补偿费为4000元/亩,林木补偿为1200元/亩。因山地所有权归村民组,林地补偿费理应归村民组。按承包山场协议规定:林木收益村民组与其二八分成。考虑到高速公路征用山场客观上给汪新华同志确实造成了一定的损失,经镇村领导协调,1200元/亩的补偿款全部给了汪新华。汪新华同志所反映的“剩余的补偿”是指林地补偿,按文件规定应补偿给村民组,不应补偿给其个人。考虑到汪新华同志前期对山场的投入较大,高速公路又给其追加了5000的补偿款。

  2004年12月4日,经贵池区政法委出面协调,高速公路指挥部与他签订了一次性补偿2万元的协议。该同志当场表示满意并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上访。结果是2万元补偿款还没来得及支付,该同志在协议签订的第三天即违约,出尔反尔又继续上访,在此情况下,故其反映的“高速公路同意另行给我的一次性补助2万元”没有给予兑现。目前,我们正积极解决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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