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公司赔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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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1日08:41 安徽在线-现代农村报 | |||||||||
2005年2月27日上午,阜阳市居民65岁的韩某与其丈夫一同乘坐市内公交车,被车颠簸后感到腰部疼痛,便下车到医院透视,发现韩某腰椎压缩性骨折,诊治住院38天,支出医疗费用8500余元。今年3月韩某提起诉讼,请求赔偿1.6万余元。一审法院未支持韩某的诉讼请求。韩上诉。阜阳中院经审理认为,韩某与公交公司已形成客运合同关系。韩某在乘车过程中腰部颠伤,根据法律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伤亡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公交公司不能提供免责证据,法院对上诉人的请求依法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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