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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出走溺水亡医院有责赔七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1日08:41 安徽在线-现代农村报

  一位由医院实施一级护理的病人,却从医院走失不知下落。经其家人多方寻找,8天后发现病人已溺死在该市郊区的水沟,由此引发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经两级法院审理,最终医患双方经调解自愿达成协议,由医院方一次性赔偿原告6.8万元。

  2004年3月12日,阜阳市颍东区市民朱小兰的丈夫徐大江因病入住离家较近的一家医院。后因该院对徐的病情不能确诊,徐转至该市另一医院进行治疗。徐被确诊为病毒性脑炎
,由于病情严重,被该院安排到内一科进行抢救,并实施一级护理。同时经院方许可,朱小兰对丈夫进行陪护。

  徐大江在住院治疗期间经常出现神志不清,且生活不能自理状况。同年4月14日下午5时许,朱小兰出病房去灌开水,返回后徐大江不在病房。朱即找主治医生及医院领导请求派人寻找。至当日晚间,值班护士及医生按常规巡查病房时,徐仍未归病房。朱小兰也出去多方寻找未果。同年4月15日上午,该医院向辖区派出所报案。但医院未派人寻找。后经朱小兰家人及亲属反复寻找打听,直到4月22日,才发现徐大江已淹死在该市郊区白庙村附近一水沟内。此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徐大江的父母及爱人朱小兰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方承担各项损失计25万余元。

  阜阳中院经审理认为,该案医患双方建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后,医院应尽保护病人安全的随附义务。按照双方约定,医院对患者实施一级护理,应按要求每15至30分钟对病人巡视一次,并给予周密细致护理。但本案中医院方未按要求标准对病人进行护理,且在发现病人不在病房后,仍未尽寻找和及时报警的义务,存在一定的违约行为,应对徐大江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作为患者的徐大江及其陪护人员,未能严格遵守医院的住院规定,未完全尽到陪护人员的监护责任。对徐的走失亦应承担一定责任。为此依法判决由被告医院承担该案总赔偿额70%%的责任计10.99万余元。

  阜阳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后,被告医院不服,上诉至安徽省高级法院。该案二审期间,终审法院经调解,案件当事人于日前达成协议,双方同意由医院方一次性赔偿原告方各项经济损失计6.8万元,了却其它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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