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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解约赔了9000元 不可抗力不是“护身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1日08:59 汉网

  (记者朱滨 实习生范帆)政府禁止生产红砖,村委会单方面解除与村属砖厂承包者的合同,造成了承包者的损失。由于该村委会“跳”过了《合同法》所规定的“协商程序”,昨被法院判赔了9000元。

  2000年5月,黄陂一村委会将其所属砖厂承包给徐某。合同签订后,徐先生投资10余万元对砖厂进行了改造。

  2002年1月,在征得村委会同意的情况下,徐将承包权转让给陈某。时至2003年7月,村委会以政府禁止生产红砖为由,在未通知徐某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了合同。

  事后,陈某诉至法院,徐退了1.5万元转让费。事后,徐认为这笔损失应该由村委会来承担,市政府早在2001年12月就出台了“从2003年7月1日起全市禁产红砖”的政策,而村委会仍然同意他将砖厂转让;政策实施后,村委会也未通知他,就解除了合同。

  黄陂法院一审判决,村委会赔偿徐某9000元。

   【法官说法】

  遇到不可抗力也不能随意解除合同

  法官介绍,我国《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据此,法官提醒,“不可抗力”条件成立,并非必然导致合同的解除。合同当事人应该在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况下,就合同的解除与对方进行协商,尽量减少对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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