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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卡车被卖倾家荡产 假签名成真法官仅受处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1日10:22 桂龙新闻网

  法官不当裁判,当事人签名被仿冒,大卡车糊涂被扣,不知去向。

  无辜农民倾家荡产,艰难申告难讨公道。

  笔迹鉴定,荒唐“三局两胜”;真相大白,当事法官仅受处分。

  ■买车吃亏,稀里糊涂又输官司

  今年42岁的张孟月是邯郸市广平县平固店镇农民,由于8年前的一场官司,他如今身无分文,家贫如洗。对记者一说起8年来的痛苦经历,张孟月竟然放声痛哭。

  1995年初,张孟月花了14万元买了一辆解放142型大卡车跑运输,刚开始虽说业务不多,但张孟月对今后的生活充满了信心。为了买车,张孟月甚至还借债11万元。

  张孟月的生活变故缘起于1997年7月。一天,张孟月的一个客户宋某对他说,自己有一辆旧东风牌汽车想卖给他。因为都是朋友,考虑到扩大业务确实也需要一辆车,所以张孟月就打算把车买下来,双方商量好的价格是23000元,约定一个月内付清。张孟月打了欠条,把车开回,先给了宋某3000元钱。

  不久,张孟月就开始懊悔自己买得莽撞———这辆车不但没有年审,欠两年的养路费,而且已经接近报废。张孟月咨询得知,国家工商局有明确规定,他这种情况不符合交易条件,应视为买卖不成立。他找到宋某,要把车退给他。

  宋某坚决不同意退车,张孟月也不再继续付钱,双方僵持着,车也一直没有过户。1998年初,宋某一纸诉状把张孟月告上县法院。

  1998年3月23日,县法院民庭法官武某独任审判,判决认定二者的买卖关系成立,判被告张孟月归还原告车款20000元及利息。

  法院一审判决后,一个中间人找张孟月说合,中间人说,车的确是买亏了,但都是朋友,让张孟月出20000元把车买下来(少要3000元),这事就过去了。张孟月没有上诉。

  张孟月开始还款,先后给了对方6000元,因为快到年底,他手头紧,没有及时再给付,想拖几天。1998年12月11日,张孟月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宋某喊张孟月拉水泥,张孟月将货拉过去后,正在卸货的时候,宋某骑着摩托带着法官武某来了,武当场将张孟月的解放142卡车连同挂车一并扣留。

  ■卡车被卖,调卷发现假冒签名

  车没了,生意做不成了,债台高筑,春节的时候,家里挤满了讨债的人,吓得张孟月连家都不敢回。

  心爱的大卡车一去不回,张孟月东挪西借凑了1万元交到县法院,车还是不退给他。

  后来,张孟月听说,县法院没有经过拍卖,由物价局仅认定了1万多的价格就把卡车带挂车都卖了出去,具体什么时间卖的,卖给了谁,张孟月一无所知。

  张孟月文化不高,对法律知识了解得少,但他总觉得自己的遭遇实在太冤。

  几经周折,张孟月终于找到了国家工商局《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明确指出:机动车交易必须在指定的市场进行,并办理过户手续。对于买卖成立仅未办过户手续的,可视为买卖不生效,应责令其补办手续。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交易条件的,应认定买卖行为无效,责令双方互相返还,并由过错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张孟月与宋某之间的这起汽车买卖关系,没有在指定的市场进行,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而且没有年审,欠缴养路费,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交易条件,应认定买卖行为无效。

  2000年初,张孟月到广平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2000年9月,广平县人民检察院对此案进行抗诉,但法院依旧维持原判。

  “退一万步讲,即便是法院的判决没有问题,但扣我的车之前也应该跟我说一声,我的卡车连挂车当时也值10万元,而我只欠几千元案款,怎么都给扣没了呢?”张孟月对检察院抗诉失败的结果仍不甘心。

  一次,张孟月的代理律师问起他,当时法院扣你的卡车前,有没有给你一个裁定书?张孟月说,没有。律师摇头,不可能,法院必须给你一个裁定书,裁定扣押你财产的内容,并有一个复议期。他如果不给你裁定书就是剥夺了你的知情权与复议权。

  2000年9月的一天,律师到法院调卷,令人惊讶的是,在法院的案卷中发现了一张(1998)广法执字第653号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张孟月解放牌142汽车一部(牌照为冀D-01866),扣押于广平县人民法院。并注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在送达回证上,清清楚楚地用圆珠笔写着“张孟月”的签名,收到日期是1998年12月11日12时。

  张孟月见到了这份律师提取的送达回证复印件,头都大了,“不可能,我绝对没有收到过这个裁定书,更没有签过这个名1

  ■莫名其妙,伪造签名鉴定成真

  尽管这个签名看起来和自己的字体很像,但张孟月还是一眼就看出不是自己的字。发现自己的签名被假冒,张孟月气愤难当,他认为,就是在这份裁定书上出现的假签名,剥夺了自己的复议权,导致了自己生活无着。

  张孟月找到法院,武某不承认这个签名是假的。张孟月要求法院鉴定笔迹。

  事情一天天拖下去,张孟月为这个假签名每隔几天就催一次法院。

  2002年3月,由张孟月出费用,到邯郸进行了第一次笔迹鉴定。2002年4月9日,邯郸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了笔迹鉴定书,称:2002年3月28日,广平县人民法院送来“广平县人民法院送达回证”一张,并补充张孟月笔迹样本三页。要求鉴定该送达回证上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栏内签写的“张孟月”三字是不是张孟月所写。经检验,送达回证上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栏内签写的“张孟月”三字使用蓝色圆珠笔快速写成,行笔自然,系正常字迹。将其与张孟月样本笔迹比对检验,二者的书写水平、基本写法及细节特征均反映一致。结论:送检的“广平县人民法院送达回证”上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栏内签写的“张孟月”三字是张孟月所写。

  结论一出,张孟月感觉自己又遭受了当头一棒,自己根本就没有写过这个签名,怎么会成了真的?

  ■一波三折,笔迹鉴定“三局两胜”

  张孟月又开始不断上告,要求再次进行权威的技术鉴定。半年多的时间过去,在张孟月的强烈要求下,2002年11月22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检材和样本送到北京,由中国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做笔迹鉴定。

  2002年12月9日,中国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由国内知名笔迹鉴定专家王杏捷教授和肖承海讲师做出了鉴字第202632号笔迹鉴定书,认定:检材“广平县人民法院送达回证”上的“张孟月”签名笔迹为蓝色圆珠笔书写,存在形快实慢,中途停顿现象,而样本上的“张孟月”签名笔迹则比较流畅自然。进一步比较检验发现,检材与样本笔迹在单字的运笔趋势、转折角度、搭配位置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其特征总和反映出不同人的书写习惯。结论:检材与样本上的“张孟月”不是同一人所写。

  听到消息,张孟月号啕大哭!

  虽然有了这份权威的司法鉴定,但广平县法院并不认可。一个领导说,张孟月,第一回鉴定我们赢了,这回你赢了,但赛马还有个“三局两胜”呢,咱再鉴定一回,看看这回谁赢。

  又拖了一年多过去,2004年3月,广平县法院派员与张孟月一起赴西安西北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做第三次鉴定。

  2004年4月12日,西北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做出鉴定结论,检材与样本上的签名“张孟月”三字不是同一人所写。

  ■历尽辛酸,诉讼请求还被驳回

  为了打这场官司,张孟月可谓历尽辛酸,特别是2000年他发现伪造签名后,为了鉴定真伪,前后长达4年。4年里,为了有一个公正的结果,张孟月频繁奔走于北京、石家庄、邯郸、广平县之间,好几次因为路费紧张,他不得不露宿街头。有一次口袋里的干粮吃完了,又没有钱,饿得实在受不了,他拾别人扔到垃圾箱里的馒头吃。

  逢人说起这个官司,张孟月总会说“那字不是我签的”。次数多了,好多人疑心他精神出了问题。

  最让他揪心的是,这件事给他的家人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精神压力,父亲2000年患病去世,妻子2004年忧愤成疾去世,为了生计,儿子初中毕业就辍学了。

  2004年7月2日,张孟月一纸诉状将广平县人民法院起诉到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其工作人员在执行中仿冒其签字,且未将扣押裁定送达本人,导致解放142型冀D-01866挂D-5436被扣至今为由,请求判令广平县人民法院赔偿其车被扣损失80万元。

  2005年1月5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该诉请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对张孟月的起诉,不予受理。

  张孟月不服,上诉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3月14日,省高院维持原裁定。但在裁定书中指出:上诉人如果认为广平县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可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确认申请。

  ■专家说法:当事法官仅受处分不够

  近日,记者到广平县人民法院采访这一事件,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武某法官已于两年前离岗,当时的院长也已调走。

  副院长李兵银对记者说,这个事情发生后,请示了上级领导,对已离岗的武某作出了处理,给了他一个处分,“可能会影响到他涨工资”。

  记者就张孟月一案请教了有关专家,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贵强对记者说,邯郸中院驳回张孟月的诉讼、省高院维持原裁定,施用法律是正确的,这本身没有不当之处,张孟月应申请国家赔偿。

  王贵强说,此案的焦点不仅仅是对张孟月的赔偿,而是对当事法官的处理。武某不依据已查清的案件事实正确地适用法律,认定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交易条件的车辆买卖行为有效,而且在张孟月已经开始履行部分本不该履行的义务的情况下,武某又扣压了被告价值10万多元的正在从事运输的新车,不给被告开扣车手续,送达回证上伪造张孟月的笔迹,造成张孟月家破人亡、子女失学、经济损失达数十万元的严重后果,在判决、扣车、伪造签名一系列环节中,武某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他个人认为,武某已经涉嫌违法。

  北京市宝华德律师事务所牛炳宜律师(本报评选的2003年度感动河北十大新闻人物)认为:本案明显系错案,从审判到执行,多处出现不当,广平县法院1998年扣押张孟月解放牌汽车不当,广平县法院1998年12月的裁定书,注明“送达后生效”,笔迹鉴定已确认签名系伪造,该裁定书未送达未生效,没有生效的法律文书作为扣押依据,更为不妥。被扣押车辆属营运车辆,广平县法院本可查封其运输收入作为偿债款项,却直接扣押车辆,使被执行人丧失还债能力甚至一家人衣食无着,造成本案今天的巨大损失。

  牛炳宜说,法律规定,法院对其造成的冤假错案承担赔偿责任,运营车辆的损失应当计算在内。张孟月有权获得国家赔偿。广平县法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说武某造成错案是故意还是过失?是否构成犯罪?是谁伪造签名?违法的扣押裁定书经谁审批?这些问题,检察机关都应当立案查处。

  来源:燕赵都市报选稿:韩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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