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能否当证据要依具体案情判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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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1日10:53 北京日报 | |||||||||
市律协传媒与新闻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任丽颖律师指出,媒体报道能否当证据,要依据具体案情判定,法律上并没有规定新闻报道不可以当作证据使用。针对此案,她解释说,如果媒体当时的报道得到了王涛本人的认可或允许,那么宝丽雅公司提供的新闻材料是可以当作直接证据使用的。但是,如果王涛本人并不认可新闻报道的真实性,那么法庭对于这份证据应该不予采纳。
任律师表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媒体出现失实或者带侮辱性的报道,当事人也有权将其作为证据使用。 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吕军律师对此补充解释道,如果新闻报道属于电视媒体或者录音媒体,则视频、录音就可以直接当作证据使用,而文字报道则要依据具体案情来分析。 网络编辑:陈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