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同一案件两家法院发传票弄糊涂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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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1日11:35 云南日报 | |||||||||
新华社银川10月10日电(刘晓莉)宁夏一被告与原告住所地以及户籍所在地同在银川市金凤区,但短短几个月内,同一案件他先后接到两家法院的传票,他被法院给“弄”糊涂了。 杨德贵和邢文志本是同乡朋友。2002年,杨德贵在中卫市承揽了一项工程,施工过程中邢文志在工地上负责车辆的调配等具体工作。工程完工后,邢认为,他俩是合伙人,他
2005年3月9日,邢文志用一辆小型越野车和一套房屋的产权证作为担保物,向西夏区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3月16日,西夏区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发包公司应付给杨德贵的工程款40万元。 3月22日,西夏区法院向杨德贵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和传票,通知其4月5日参加和邢文志合伙经营纠纷案的庭审。接到传票后,杨认为西夏区法院对此案的管辖权、涉案标的超出了一审法院受理的范围,同时对担保数额等提出异议,要求法院撤销上面的财产保全裁定书。 8月18日,正当杨德贵等待西夏区法院受理的结果时,他又收到了金凤区法院的传票。原来,在杨德贵向西夏区法院提出了异议后,邢文志便申请了撤诉,然后又向金凤区法院重新起诉。 如此一来,就出现了同一案件两家法院发传票的结果。此案到底应该属于哪个法院管辖呢?宁夏法律界人士认为,就本案来看,原被告两人的户籍以及住所地都在银川市金凤区管辖的范围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西夏区法院不应该立案受理。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本案中,杨德贵提出异议申请后,西夏区法院应该给予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