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烟囱砸死小孩 三方分摊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1日13:22 海峡网-厦门晚报

  本报讯 (蔡恺许瑞敏)今年元月,本报以《天降铁烟囱砸死小学生》为题报道了同安西柯镇潘涂村发生的一起烟囱掉下砸死小学生的事故。近日,这起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在同安法院进行了一审判决,被告锅炉厂和豆奶厂将分别承担70%和20%的责任。

  今年元月21日上午8时左右,原告14岁的儿子林某达与其一堂弟骑自行车到本村后庄玩耍,到了林辉某开办的同安美人豆奶厂旁边停车休息。林某达脚点地,手扶固定在该厂的烟
囱(总长13.3米)的铁线上,上部4.2米的焊接部位烟囱突然断裂掉下来,将林某达砸死。为此,死者父母将豆奶厂和锅炉厂全部告上了法庭,要求进行赔偿。

  对此,被告林辉某提出原告之子死亡是由于锅炉厂生产的烟囱壁厚不够,产品不合格造成的。锅炉厂则认为,其生产的烟囱是按照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制造,不存在质量问题;林辉某未尽保养和管理责任,致使烟囱腐蚀严重,又没有及时更换,以及原告之子林某达手拉固定在烟囱上的铁线,产生一定的外力作用,而造成了该事故的发生。

  法院认为,锅炉厂生产的烟囱确实有缺陷,而且在保修期接到维修通知而未去维修。同时,林辉某在使用中未尽保养和管理责任,致烟囱腐蚀严重。原告之子造成自身死亡也有过失。三方按70%、20%和10%的比例分摊责任。

  为此,原告将可以从豆奶长和锅炉厂得到总计130509的各项损失赔偿和精神抚慰金。同时,被告锅炉厂和被告林辉某还将对上述赔偿款项互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厦门晚报)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