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儿子擅卖母亲房无法过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1日14:21 今晚报

  本报讯 (记者吴阿娟 通讯员郭儒村)一名男子通过中介与购房者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打算将其母所有的一套房屋卖掉。随后,因为房屋产权人不能到场致使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购房者提起诉讼要求退款赔偿。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这起纠纷,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一审支持了购房者的部分诉请。

  李某一直住在本市南开区其母亲所有的一套房子里。今年3月,李某以母亲田某的名
义与本市一家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代理房产销售委托书,准备将母亲的房子卖掉。但办理委托期间,田某并没有到常房产中介公司找到买主后,李某、买主张某和房产中介公司三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成交价格为26.8万元。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上述三方均知道房屋的所有人田某没有到场,而李某也没有出示田某的委托手续,李某还代替母亲在合同上签了名。

  合同签订后,张某便交付了购房定金、首付款以及服务费。但是,在办理房产过户时出现了麻烦,因为产权人田某未到场,房产不能过户。由此,张某提起诉讼。张某诉称,当初李某卖房时持有田某的房产证明,他也审查了房本,但李某实际上并没有权利处理房产,所以他们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张某认为,李某不应处置他人财产,房产中介未尽到应有的审查义务,而田某也不应擅自将房产证给予他人,所以张某将上述三方均列为被告,起诉要求房产中介公司返还房屋预付款6.6万余元、定金1700元、中介服务费3200余元,并支付利息,同时要求三被告支付违约金1.3万余元,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因为被告李某所要出售房屋的产权人是被告田某,房屋买卖合同中甲方的签名也不是田某的,且在签订合同时,被告李某也没有出示其母田某的委托手续,而合同签订后,田某也未予追认,故该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因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关于原告要求三被告支付违约金和赔偿经济损失一节,法院不予支持。由此,法院一审判决解除三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房产中介公司如数返还原告房屋首付款、定金和服务费;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