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和解制度引入朝阳刑事庭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2日01:20 新京报

  被告经协调民事赔偿后,可酌情减轻处罚

  本报讯(记者 陈俊杰)朝阳法院实行一年的有关民商事案件审理中的三项和解制度,将适用于刑事案件审理,朝阳法院李新生院长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双方可以协商赔偿数额,但这不是花钱买减刑。

  朝阳法院副院长鲁桂华介绍,法官助理庭前调解、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律师和解三项和解制度从去年推出,今年1-9月份民事案件结案18824件,通过调解结案达到4262件,占到了结案的22.6%。

  李新生院长说,三项制度一直适用于民商事案件中,从昨日起,除行政案件外,刑事、立案、执行、审监、信访等类工作均可以运用和解制度结案。刑事案件中适用和解制度的主要是刑事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官助理、律师和特邀调解员与被告人达成赔偿协议,获得被告人一定的赔偿,这将有利于缓解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赔偿的执行难问题。

  朝阳法院刑二庭庭长滑争鸣则表示,如果提起民事赔偿的原被告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法院在量刑时会酌情考虑减轻处罚。如果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不好,家属积极赔偿也不可能获得减轻处罚的机会。协议达成,家属将赔偿金交到法院后,被告人才有可能获得减轻处罚的机会。即使减轻处罚,也不会低于最低的处罚标准。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