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兑现承诺算违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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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2日02:16 舜网-济南时报 | |||||||||
时报10月11日讯(记者 徐传强 通讯员 陈宜森)自己的宠物狗在丢失后,为了尽早地找到,李某张贴广告悬赏2000元搜寻。当一好心人将狗送上门时,李先生翻了脸,拒绝全额支付赏金。好心人一怒之下将李先生诉上法庭 李某于退休后生活无聊,于2001年在济南宠物市场花1000元购买了一只牧羊犬,名为“旺旺”。几年来,随着李某老伴的去世,“旺旺”与李某相依为命,这给晚年的李某增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某以2000元的酬谢悬赏寻找爱犬,虽然爱犬的市场价是1000元,但此犬与被告生活多年,对被告来说其价值不能等同于市场价值。况且被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张贴寻犬启事系个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没有外力对他施加影响,李某作为广告人发出悬赏广告,实际上是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发出的要约,而某人一旦完成了悬赏广告中的指定行为,则是对广告人的有效承诺,进而双方之间成立悬赏合同关系。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还被告时被告对此犬无异议,原告理应得到2000元报酬的权利,被告也同时担当承担2000元酬金的给付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