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院不允许个人私自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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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2日07:09 华商网-华商晨报 | |||||||||
晨报讯 (记者 陈婵婵)孤儿院不允许个人私办,即便孤儿院的全部费用不靠任何形式的社会捐助,全部由个人出资承担。 昨日,记者从沈阳市民政局了解到,日前沈阳市在全国率先出台了《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及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尤其是孤儿院的性质、审批、管理权限、规模、条件等作了明确规定。
“个人办的孤儿院里孩子来源是否合法不确定;资金走向不明确,有非法集资的倾向;工作人员的文化程度、修养低,可能对孩子造成不良影响;在将来孩子就学、工作、结婚等方面无法实现与相关单位的对接……”沈阳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处长何玉昌一口气举出个人办的孤儿院的多个弊端。 “但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收养孤儿、弃婴时,应经民政业务主管部门逐一审核批准,并签订代养协议书。”何处长还表示。 “我们不能以偏概全,认为个人开办孤儿院都是出于个人私利,资金使用不透明,”何玉昌说,“但是政府还是从保护儿童合法权益出发,不允许个人开办孤儿院。其实奉献爱心的方式和渠道有很多种,不一定非要通过开办孤儿院这种方式,可以利用空闲时间把孤儿接到自己家里,让孩子感受家庭的温暖,还可以资助孤残儿童上学等等。” 此外《通知》中还规定,民营福利机构的护理人员、特教人员必须接受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必须加强财务管理,其收益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分配使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其所属的固定资产租赁或者转让时,须经民政部门和登记机关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福利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开展捐赠活动,不得接受任何带有政治性等附加条件的捐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