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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女人街业主与规划局对簿公堂法庭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2日07:52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本报海口10月11日讯(记者谢向荣卓上雄)因不服海口市规划部门作出的拆除女人街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决定,海口市女人街6家业主单位,将海口市规划局连同海口市人民政府一齐告上了法庭。今天上午,此案在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审理,受到省内外众多新闻媒体的关注。法庭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业主:拆除处罚不妥

  据了解, 建省初期,女人街所在地是一条污水排放沟。

  1991年,海口市政府批准海南海达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海达公司)对该污水沟进行覆盖治理并兴建步行街。1993年,该项目被转让给湖南省供销经贸开发总公司。后因债权债务关系,该项目产权分由目前的原告湖南省供销经贸开发总公司、湖南省供销社财务服务公司等6家单位共同所有。

  据上述业主诉称,女人街项目自1991年就获得了海口市计划局的立项批准,随后又陆续取得海口市国土局、规划局、城建局的批准文件,应属合法建筑。同时,女人街的土地使用期为30年,建筑物是框架结构,也是按30年设计的,它还是一个市政工程,不同于一般的临时建筑。

  他们认为,海口市如果仅仅是为了解决女人街隔邻的女人国际商厦消防通道问题,完全可以在女人街合法用地范围内划出一部分作为消防通道用地,而没有必要全部拆除女人街。如果全部拆除,将给业主及经营户带来较大的损失。

  同时,女人街业主诉称,海口市规划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称,该项目是超过2年期限而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临时建筑,那么自1994年10月至2004年12月长达10年的时间内,被告均未发现原告的行为违法,直到去年9月30日才提出女人街存在“未办理临时建筑使用手续而继续使用”的违法行为,早已超过2年的处罚时效,故被告海口市规划局应不得再给予行政处罚。

  市规划局:女人街属违法建筑

  该局解释,此前,之所以没有对该项目作出拆除决定,是因为当时城市开发还未到必须拆除条件,且考虑到尽可能减少企业的损失。

  该局答辩称,1992年该局向海达公司核发的《海口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明确规定了该建设项目的使用期限为2年,不能因为其属于框架结构就认为属于永久建筑。由于该项目至今未办理临时建筑延期使用手续而继续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3条、《海南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第50条及《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5条的规定,可认定为违法建筑。

  该局强调,在处理过程中,该局严格按照执法程序,进行了现场勘查、询问、收集资料等调查取证工作,履行了事先告知的义务,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了书面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相关法律规定送达。

  市政府:不应当成为被告

  海口市政府答辩称,1992年海口市土地管理局在批复中,同意将这块3361.975平方米的水沟用地出租给海达公司,但其中约定:承包受租年限为30年,期满后无偿收回;各项建设工程必须报建,否则按违章建筑处理;承包期间,如国家建设需要,市政府可随时收回出租权,无条件拆除所有建筑物;不能随意改变用地性质。因此,目前市政府有权收回出租权。

  同时,海口市政府委托代理人称,1992年,海口市土地管理局批复同意将这块3361.975平方米水沟用地出租给海达公司,但海口市政府从未与海达公司或目前的业主单位形成任何的行政合同关系。目前,海口市政府也没有就收回该地作出任何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海口市政府不应当成为此案的被告。

  作者:谢向荣 卓上雄

  (来源: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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