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不能随意变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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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2日08:20 宁夏日报 | |||||||||
近日,两位从事医药零售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先后来到平罗县姚伏工商所,申请变更字号名称,工作人员按照规定没有受理他们的申请。 据了解,因为要参加药品零售行业的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需要营业执照的字号名称和药品经营许可证上的名称相同。但是,两位个体工商户所办理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名称是平罗县金顺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通伏非处方零售点,与营业执照上已核准的平罗
字号名称的核准是工商部门的主要职责之一,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的名称应以工商部门核准的名称为主,需要办理前置审批的可以到工商部门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但是在实际运用中,由于缺乏认识,个体工商户对字号名称的理解只限于其店或厂的招牌,使用时存在很大的随意性。为此,提醒广大经营户和相关部门,在使用字号名称时一定要以工商部门核准的为主,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姜玲)新闻来源:宁夏网宁夏日报(http://www.nxnet.cn) 责任编辑:马江 田丽 实习生:马彦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