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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港“莎莎”对簿公堂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2日09:18 解放日报

  本报讯(记者 陆一波)因在企业名称、广告招牌及相关宣传材料上使用“莎莎”和“SaSa”字样,上海莎莎化妆品有限公司被知名化妆品销售商莎莎海外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市二中院昨天公开审理此案。

  2003年,“莎莎”海外公司发现上海“莎莎”公司以“莎莎”为字号注册企业名称,并在营业招牌、广告、网页及手提袋上使用“莎莎”和“SaSa”字样,遂于去年5月诉至法
院,请求判令上海“莎莎”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62.2万元。

  据了解,(香港)莎莎化妆品有限公司分别于1997年4月至1998年1月在国内注册了“莎莎”和“SaSa”系列商标,并先后转让给“莎莎”海外公司。之后,香港“莎莎”正式进入大陆。

  法庭上,上海“莎莎”公司辩称:早在香港“莎莎”进入大陆前,上海莎莎化妆品有限公司就已存在,该公司使用“莎莎”的相关标识并不构成侵权。对此,“莎莎”海外公司表示:尽管“莎莎”和“SaSa”1998年才进入大陆,但早在1978年就已开始在香港使用。作为亚洲最大的化妆品零售及批发商和健美美容服务商之一,“莎莎”在亚洲及世界各地都有极高知名度。因此,上海“莎莎”公司有侵害其商标的故意。

  据业内人士透露,由于“莎莎”海外公司看好内地巨大市场,计划在近期继续开设分店,打官司无疑是为其扩张清扫“障碍”。昨天庭审后,法院未作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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