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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维权状告娘家村一审获得土地征用补偿费2.5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2日09:34 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倪建军)拒付土地征用补偿费无法律依据,出嫁女王晓云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娘家村告上法庭。近日,陕西省岐山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南吴邵村五组给付出嫁女王晓云土地补偿费2.51万元。

  30岁的王晓云出生在岐山县凤鸣镇南吴邵村五组。成年后,她与非农业户口的高某结婚,但户口仍在娘家所在的南吴邵村五组,责任田也在娘家耕种。2004年10月,
岐山中学搬迁,征用了南吴邵村五组的土地。同年12月,该村组决定按村民数平均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每人可分得2.51万元。但王晓云却没有得到这份补偿费,原因就是她是出嫁女。在多次协调未果的情况下,王晓云将娘家村告上法庭。

  法庭上,南吴邵村五组辩称,王晓云婚后虽未将户口迁出去,但已不在本组生活,出嫁女不参加分配是村民讨论后形成的意见,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王晓云与城镇职工高某结婚后,其户口仍在娘家所在村组,其原在娘家承包的土地仍是她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原居住乡、村、组应继续保证其享有村民同等待遇,对该村民小组取得的土地补偿费,王晓云拥有分配权。以其未参加集体经济活动等理由拒绝分配给原告土地补偿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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