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岁女孩丧父生活无着状告亲生母亲赢得抚养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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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2日10:20 每日新报 | |||||||||
本报讯 (记者 张家民 通讯员 红研 李秀琴) 父母离婚后,女孩晨晨一直随父亲生活,但其父不幸遭遇车祸身亡。在之后的7年里,她随爷爷奶奶生活。日前,晨晨将生身母亲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监护责任,并给付教育费。本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令晨晨的母亲将孩子接走一起生活,并给付孩子教育费560余元。 晨晨今年 12岁, 1997年在她 4岁的时候,父母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调解书规定
开庭那天,晨晨的代理人请求法院判令晨晨的母亲履行监护职责,将女儿接回与其一起生活。该代理人同时要求被告给付晨晨已发生的教育费,并给付相应的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之父系原告之法定监护人。原告之父死亡后,作为亲生母亲的被告自然就是原告的法定监护人,其理应履行监护责任,接原告回其住处一起生活。原告所花费的教育费被告理应承担。 |